2009年1月6日星期二

新光戲院不應直接動用公帑支持

隨著新光戲院今年2月租約期滿的「大限」逼近,社會上多了討論這個香港唯一大型粵劇表演場地之命運的聲音。政府近期表明立場,認為不能直接動用公帑支持,並已排除了花費公帑租用新光戲院的可能性。然而有人則不以為然,認為政府不應吝嗇每月數十萬港元的公帑用作搶救新光戲院。筆者固然同意在另一個粵劇表演場地落成之前,新光戲院確實有需要盡可能地保留,可是並不太同意直接動用納稅人的金錢。

支持動用公帑的人士指出,香港很多文化藝術節目,政府都有資助的。例如香港管弦樂團於上一個年度便獲得康樂及文化事務署超過五千萬港元的直接資助額。相比之下,大部份粵劇演出是「自負盈虧」的。筆者需要指出,香港的粵劇演出也不是完全沒有被資助的。民政事務局轄下有一個「粵劇發展基金」,據悉每年資助額達到三千萬港元,也並非一個小數目。另一方面,其他文化藝術節目的舉行地點,大多是康樂及文化事務署轄下的表演場地,即使全面資助場租,也不會有政府以外的人因此直接受惠。可是,現在有人要求政府直接動用公帑補貼新光戲院的租金,可是新光戲院乃私人物業,若然動用公帑,新光戲院之業主便因而受惠。若果業主「獅子開大口」,難道就要納稅人的金錢白白落入業主的口袋裡嗎?事實上,現時新光戲院業主聲稱新光戲院的位置之市值達每月八十萬港元,也被不少人甚至政府質疑誇大。另一個問題是,新光戲院的管理者「聯藝機構」,擁有著濃厚的中共背景,雖然筆者也不太支持將粵劇這類文化活動過份政治化,可是這難免引來一些對政治較為敏感的人士以此為理由,堅拒新光戲院被公帑支持。

由此可見,政府排除花費公帑租用新光戲院的可能性雖然難免惹來了一些人士的批評,但這卻不失為一個較恰當的做法。然而,這並非代表筆者認同政府可以對新光戲院的問題坐視不理。正如筆者在《油麻地戲院變身粵劇場地 遠水不能救近火》提到,政府其實早就可以避免新光戲院出現無以為繼的問題,只是政府沒有認真處理這個問題,才導致今時今日的困局出現。筆者也認為,政府現在仍然有「補鑊」的機會,首先就是應該嘗試游說業主盡量減租,儘管成功機會不大,也應試試盡力壓價。同一時間,政府亦應立即嘗試尋找其他慈善團體(例如香港賽馬會),看看是否願意資助。除此之外,政府應該立即接納東區區議會提出多時的提議,撥出前北角邨部份土地,在北角自資興建一個規模媲美新光戲院的粵劇表演場地,由政府擁有和管理,才能長遠地解決新光戲院的問題。

6 則留言:

  1. 同意
    前北九裁判署好像也是不錯的選擇,既不是私人物業;也不像前北角邨屬珍貴地段(港島臨海地皮),遭人口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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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回 三倍笨蛋:
    對於昨日有報道指粵劇界擬競投前北九龍裁判法院作粵劇用途,筆者反而輕微傾向不太同意。一來該處遠離北角這個傳統粵劇大本營,二來該建築具有一定的殖民地色彩,若改作粵劇用途便顯得有點怪異。而且還有兩個競投者的具體計劃尚未曝光,在能夠互相比較之前,筆者無法就哪個競投者的計劃最為理想作出任何定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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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我也不同意使用前北角邨地皮,理由與三倍笨蛋一樣,在臨海靚地建粵劇館實在浪費
    不過我也同意盡量找一個接近北角的地方會較理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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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回 匿名:
    前北角邨地皮只是其中一個可考慮的選址。假如社會普遍認為不應犧牲該地皮的利益,當然可以選擇同區其他位址,例如拆卸健康中街的北角街市大廈進行重建,又或者使用現時已廢棄的北角汽車渡輪碼頭現址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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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西九﹑油麻地戲院及其他計劃,皆仍未動工,實在是遠水不能救近火。

    各位可以參考以下香港粵劇/曲演出數字

    http://tinyurl.com/7pda8h

    由以上網頁統計數字可以看到, 2008 年粵曲粵劇演出場數 1,584 次,即每晚平均有約四至五場的演出。

    2004: 761
    2005: 1,570
    2006: 1,458
    2007/2008: 1,584

    最後,其中粵劇(正本/折子戲)一項, 2007/2008 年的演出數是 742,其中我估計有 200-300 場是在新光演出的。如今若新光真的搶救不來了,今年 (2009) 這 200-300 埸演出應在何處落腳?很明顯這是會對業界做成衝擊的。

    我認為,非常時期,便要運用非常手段。政府官員應該拿出來的,是想像力。

    舉例,試想想「一國兩制」吧!鄧小平提出以此為模式接收香港,等於間接承認共產主義/社會主義行不通。。。但鄧小平是既務實又有想像力的人。今天我們大家都接受了「一國兩制」,但大家可以想像當年他提出這想法的時候需要拿出多大的勇氣。

    ===================

    「撐新光運動」 搶救新光戲院,承傳粵劇文化!

    網上聯署:http://tinyurl.com/869ona

    Facebook Group: http://tinyurl.com/7oyva7

    李銳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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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李先生:
    筆者固然同意新光戲院的存在價值,只是不同意慷納稅人之慨「明益」新光戲院的業主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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