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9月22日星期四

回應填補立法會議席空缺安排公眾諮詢

香港政府正為填補立法會議席空缺安排進行公眾諮詢。本來當局沒有打算進行諮詢,企圖「快刀斬亂麻」廢除補選制度,但在大量市民表達不滿的情況下,當局只好進行是次諮詢。是次諮詢有很多地方惹人批評,更被部份人質疑是假諮詢,但這些並非筆者今次想談的,而是對諮詢認真作出回應。如果有留意筆者之前的文章,就應該知道筆者的立場,反對廢除補選制度或引入任何形式的替補制度,但認同應修改辭職的定義——辭職便等同放棄於餘下任期擔任議員的權利,等同諮詢文件的方案一:「限制辭職議員參加同屆任期內任何補選」。

筆者所支持的方案,最主要面對的批評只有一個,就是違反憲法,筆者對此並不認同。誠然《基本法》第二十六條確實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依法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這是否代表所有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均必然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事實上,香港法例第542章《立法會條例》第39條〈喪失獲提名為候選人或當選為議員的資格的情況〉,對參選資格作出了一些限制(例如服刑人士不得參選),難道又會違反《基本法》第二十六條?甚至乎有些限制根本並未列在《立法會條例》(例如參選者需年滿21歲以上)難道又會違反《基本法》第二十六條?由此可見,《基本法》所保障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並不是必然的,而是設有一些合理的限制。

那麼,「限制辭職議員參加同屆任期內任何補選」是否屬於筆者所說的「合理限制」呢?一個人「辭職」的目的,是放棄其擔任的職位,所以一個議員辭職,就是代表他放棄擔任該屆議員。辭了職的議員若去參選角逐因其辭職而出缺的餘下任期,始終是一件不太合理的事,因為如果不是他辭職,根本就不會有這個出缺。因此,筆者相信「限制辭職議員參加同屆任期內任何補選」是一個既合憲又合理的規定。

有些人會反駁說,選民自然會懂得判斷,如果對議員辭職再參選的做法並不認同,選民並不會支持他。筆者對此有所保留。去年「五區補選」中,很多不認同辭職議員的選民,都沒有像筆者般運用自己的選票趕辭職議員下馬,結果不但令五名辭職議員順利當選,更令政府錯誤以為大部份選民不認同整個補選機制。況且,如果「選民自然會懂得判斷」這條道理是絕對正確的,政府是否應該不對參選資格作出任何限制呢?無論是在囚人士還是中學生都可以參選,選民自然會懂得判斷他們不適合當議員的,最後他們自然不會當選了。這又是否合理呢?

當局安排的公眾諮詢快將完結,筆者會將以上意見整理好後交予當局。筆者希望政府能夠認真考慮市民的意見。無論當局最終接納筆者支持的「限制辭職議員參加同屆任期內任何補選」,還是部份人支持的「完全不作改動」,筆者也會接受。可是若當局一意孤行強行引入任何形式的替補制度,筆者絕不對此妥協。

2 則留言:

  1. 看到你的看法, 支持的
    想問問, 你的意思是立法局議員辭職不能於當屆補選, 但立法會議員辭職可否參選區議會選舉呢? 如他當上區議員, 又會否因當上超級區議員又坐上立法會上呢?

    又, 立法會直選議員辭職, 又可否參與功能組別的補選呢?

    我覺得可以讓人有藉口辭職後, 以服務其他界別, 或以專注關心某些階層而放棄原本的立法會議席呢?

    雖然可能性微, 但是否有列入你的考慮以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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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回 Joe:
    諮詢文件使用的字眼很具體:「限制辭職議員參加同屆任期內任何補選」,即是辭職議員不能參加同屆任期內任何一場補選,無論是否其辭職前的選區或界別。背後理由十分簡單,因為如果沒有這樣的規則,有機會出現以下情況:
    甲是A選區的議員,乙是B選區的議員,兩人同時辭職,由乙參選A選區,並由甲參選B選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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