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月25日星期三

利得稅引入全職僱員免稅額的可行性

在2009年香港有約63萬家註冊公司,當中只有約8萬家需要繳納利得稅。  (圖片:Chong Fat@Wikimedia)

每逢接近政府公佈新一年財政預算案的時候,香港社會都會熱衷討論對政府財政的大小意見。筆者早前的一篇有關2012年預算案的文章中,也羅列過一些較可行的建議。然而,筆者手頭上仍有好些較為天馬行空的大膽建議,概念上可能有可行性,但細節上仍有很多值得討論的地方。筆者姑且「拋磚引玉」,透過一連幾篇文章分享有關意念之餘,也歡迎高手能夠指點一下如何令建議變得更可行。這篇文章會討論旨在鼓勵企業聘用更多人手的利得稅全職僱員免稅額。

事實上,類似的建議已非筆者第一次提及。早於2009年初香港經濟陷入低谷之時,筆者曾經提出過「新開設職位稅務寬免」的建議,以直接減免利得稅的方式,津貼未有裁員的私人企業開設職位,為期一年。可是,有關建議只適合作為短期措施,受惠企業的數量又有限,故此筆者重新思考如何透過更合適和簡單的稅務優惠達到類似效果,最終想到以全職僱員人數來給予企業免稅額的方式:僱用越多員工,可享的免稅額便越大。相信這樣或多或少可以間接鼓勵有盈利的企業開設更多職位。

根據筆者的初步構思:企業每僱用一名全職僱員,可得5萬元免稅額,上限為100萬港元(即200名全職員工),以目前劃一16.5%利得稅稅率計算,即最多可免繳165,000元利得稅。何謂「全職僱員」呢?筆者發現香港社會對此並無明確的定義。參考政府統計處對「就業不足」的定義,主要要求是在統計前7天內在非自願情況下工作少於35小時,故此筆者建議將「全職僱員」定義為「每星期工作不少於35小時」,並需要連續受僱滿三個月。至於整個課稅年度的全職僱員數目,應以平均數目為準,例如只僱用了半年的員工只能當作0.5名計算,總數最後四捨五入。

究竟這項措施會否嚴重影響政府收入呢?根據政府統計,在2009年香港有約63萬家註冊公司,當中只有約8萬家需要繳納利得稅,由此推算,若粗略假設當中每家公司平均僱用 50名 10名(謝讀者指正,現將數字改為較合理的,下同)全職員工,政府利得稅收入將減少 33億 6.6億 元。與政府預料今個財政年度利得稅收入為969億比較,只佔當中的 3.4% 0.68% 而已,等同將稅率16.5%降至平均 15.9% 16.4%,起碼與曾蔭權競選特首時提出將利得稅降至15%的承諾,仍有好一段差距。由於這項措施有間接鼓勵開設職位之效果,加上大型企業受益有限(因為設有免稅額上限),故即使是變相減利得稅,相信普羅大眾並不會抗拒。

筆者承認,如果要比較鼓勵開設職位的效果,「全職僱員免稅額」的建議並不如早年筆者提出的「新開設職位稅務寬免」般具針對性。筆者也曾經想過能否對於新開設的全職職位提供額外免稅額,可是卻發現一個漏洞:企業如果在第一年大幅裁員,第二年卻大量開設職位,便可在第二年享有大量額外免稅額。所以,只以整個課稅年度的平均全職僱員人數決定免稅額,似乎最簡單易明以及能夠避免不必要的爭議。

2 則留言:

  1. "約8萬家需要繳納利得稅...粗略假設當中每家公司平均僱用50名全職員工"

    8萬乘50已經是400萬,比全港總就業人數366萬還要多。香港公司以中小企為主,有很多更是一人公司,每家公司平均僱用員工數量可能少於10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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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回 米高仔:
    謝謝指正,筆者已將假設改為每家公司平均僱用10名全職員工,得出的結果顯示對政府收入的影響更為微不足道,有關優惠似乎大有加碼的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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