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月29日星期日

全面銷售稅萬不可 奢侈消費稅可斟酌

若果銷售稅能夠豁免低額消費,只對高額消費徵稅,筆者則認為這種「奢侈消費稅」並非完全不可考慮。  (圖片:Maizeam@Wikimedia)

香港政府於2006年研究擴闊稅基時,曾經提出開徵「商品及服務稅」的建議,為所有商品及服務的交易一律收取5%稅款,結果惹來公眾幾乎一面倒的反對。當局建議的銷售稅把日常生活的必要消費也徵稅,令其成為變相的累退稅,對基層市民並不公道,所以筆者是堅決反對全面推行的商品銷售稅。不過,若果銷售稅能夠豁免低額消費,只對高額消費徵稅,筆者則認為這種「奢侈消費稅」並非完全不可考慮。

筆者的立場是各種生活必需品及與民生較為密切的服務,都應該盡可能排除於「奢侈消費稅」之外。那麼如何明確訂出徵稅範圍呢?筆者建議使用兩種方式作為標準:排除特定類型的消費,以及排除售價少於特定金額之商品及服務的消費。獲排除的範疇應包括所有政府收費、水費、電費、公共交通、公立或資助教育以及公立醫院或診所之醫療服務費用等等。至於食品方面,筆者並不贊同全數排除,因為貴價食品也屬於奢侈品而非生活必需品,故應該用售價來決定是否徵稅。另一方面,由於政府已向物業交易及金融產品交易收取印花稅,所以這兩類交易也被排除在外,以免雙重徵稅。

並非以上特定類型的消費,則需要通過售價門檻來決定是否需要收取「奢侈消費稅」。根據筆者的初步構思,售價門檻分為三類:食品類商品、非食品類商品以及服務。食品類商品的徵稅標準建議為單件、每公斤或每公升售價達200港元或以上,譬如一罐售價超過200元的鮑魚罐頭、每磅售價超過90元的牛肉、一枝售價超過150元的750毫升餐酒,都需要繳納「奢侈消費稅」。筆者相信以上標準已經算是寬鬆,畢竟基層市民都幾乎不會購入如此高價的食品。非食品類商品的徵稅標準則可以訂得較高,建議單件售價達1,000港元或以上才需要納稅,基本上絕大部份服飾、家居用品、小型家具以及小型家庭電器都會獲排除在外。至於服務的徵稅標準,建議訂為單次費用或月費達200港元或以上,相信理髮服務、固網電話、流動電話及寬頻上網等都有很多不用納稅的選擇。

相比起全面的銷售稅,以上「奢侈消費稅」的建議可以把對基層市民的影響減到最低,卻依然可以有擴闊稅基的功用。不過,這並不代表筆者全力支持香港開徵「奢侈消費稅」,畢竟開徵新稅會破壞香港簡單稅制的特色,而且消費稅始終對零售行業都有或多或少的打擊。更重要的是,香港坊間對銷售稅的反感非常大,所以即使只對高額消費徵稅,也未必能夠取得多數市民的支持。因此,筆者對於自己的建議也只是持中立的態度,純粹作為一個比起全面銷售稅相對理想的提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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