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2月26日星期日

辱警罪偏向主觀且舉證困難不應被引入

「辱警罪」的定義偏向主觀,而且舉證困難,加上此舉只是保護警務人員,而未有保護其他公職人員乃至一般市民,實在明顯有偏坦警方之嫌。 (圖片:QWB656@Wikimedia)

香港警務處處長曾偉雄最近接近傳媒訪問時,曾經表示考慮是引入「辱警罪」,以針對市民以粗言穢語辱罵警員的情況。警員工會固然會支持有關建議,但筆者與不少學者一樣,都對此持反對態度,畢竟「辱警罪」的定義偏向主觀,而且舉證困難,加上此舉只是保護警務人員,而未有保護其他公職人員乃至一般市民,實在明顯有偏坦警方之嫌。

根據目前香港法例,當有人動手襲擊警員,可被控「襲警罪」,但動口辱罵警員則未有違反法例。曾偉雄提議的「辱警罪」,與現行的「襲警罪」之主要差別,就是罪名的客觀性——是否曾動手襲擊較為容易判斷,而且被襲擊的警員可以驗傷作證;可是動口辱罵則較難定義,究竟說些甚麼話才算是「辱罵」呢?如果定義為說粗言穢語等如「辱罵」,似乎並不太合適:有些市井之徒說話粗鄙,每句都夾雜著粗口詞彙,又會不會令人感到被辱呢?反之,有些較為有學識的人士,即使毋須用上粗俗字眼,已經可以罵得令人難堪,這樣又算是「辱罵」嗎?況且,「辱警罪」也是較難舉證的,如果在場並沒有第三者,也沒有任何錄音工具,根本就難以確認是否有人在辱罵警員,畢竟事後又無法進行如「驗傷」般的客觀取證。相反,假如「辱警罪」不要求嚴格的舉證,則很容易被警方濫用冤枉無辜市民。

另一方面,除了警務人員之外,其他前線公職人員(尤其是檢控亂拋垃圾、違例吸煙、停車不熄匙等罪行的執法人員)同樣會遭受辱罵的情況,甚至一般市民亦有機會被辱罵(例如在服務行業中,也不時會有橫蠻無理的顧客辱罵無辜的前線職員)。既然如此,為何只提出「辱警罪」保障警務人員免受言語攻擊,而不考慮「侮辱公職人員罪」甚至「侮辱他人罪」令更多人受惠呢?假如只有「辱警罪」而沒有「侮辱他人罪」,市民不可辱罵警員,但警員理論上可以反過來辱罵市民,一般市民必定會覺得很不公平了。

筆者明白有小部份市民喜用粗言辱罵警員宣泄不滿,確實對前線警務人員構成一定的壓力,可是這樣的情況在其他各行各業一樣都會出現。更重要的是,如果警員認為其執行罪務的過程受到有人阻礙,目前已經有一條警方專用的「阻差辦公」罪名處理有關情況,根本沒有需要再引入「辱警罪」進一步擴大警方的權力。

5 則留言:

  1. 非常同意閣下的見解

    可是,警務處處長曾偉雄聲稱有部分西方國家亦已引入「辱警罪」,未知其他國家的辱警罪執行細節如何?有沒有筆者在文中所提及在執行上的困難或定義上的含糊之處?

    (因香港官員在推出新條例時喜「斷章取義」,誤導性地部分引用其他國家的例子,故有此一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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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回 匿名:
    筆者嘗試翻查資料,但暫時找不到西方國家「辱警罪」的詳情,只找到加拿大蒙特利爾政府於2009年曾有意引入「辱警罪」的新聞,但最終有否成事也找不到記載。反而鄰近的中華民國(台灣),筆者卻找到一項「公然侮辱罪」的條文,與上文提到的「侮辱他人罪」相似。簡單來說,任何人如果用言詞或是舉動使被害人在精神上、心理上感受到難堪或不快的可能,便已干犯有關罪行。筆者個人認為這個定義在執行上仍有困難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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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警察为我们执行治安 保障社安宁 令我们可以安心工作和生活 应该受到我们尊敬 不应受到辱骂 如果你或你的亲人家人是警察 你们还会在这里马后炮 说风涼话吗?做人要拿出良心來说话 否则枉你父母供你上学及教你做人道理,会有辱你父母及愧对你子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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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回 匿名:
    警察不可被辱罵,難道其他公職人員就可以被辱罵嗎?一般市民又可以被辱罵嗎?閣下也可以被辱罵嗎?筆者在文中的立場已寫得很清楚:若然辱罵是有罪,應該訂立「侮辱他人罪」一視同仁,而不是訂立「辱警罪」讓警員變成特權階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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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本人是2012年2月27日留言的匿名者1,想不到事隔一年多,這「辱警罪」因林老師事件而被部分建制派議員舊事重提,期望特區政府能充分考慮筆者在文章中提及的含糊及執行上的困難,而非強行通過此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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