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之前的文章中,筆者已探討過香港立法會產生辦法如何改革以達致普選。而今天筆者會開始就行政長官普選模式作出一些建議,而這篇文章會主要談談提名委員會的組成和人數。
筆者認為,若完全參照現時選舉委員會的模式以組成提名委員會,有向工商界傾斜之嫌,故未能夠符合「廣泛代表性」的規定。這基本是與現時功能組別的弊處相同。因此筆者認為必須要改變這個模式,但如何改變則持開放態度。筆者想到了三個方案,由激進至保守排列如下。
筆者覺得,行政長官的提名權可考慮改由每名選民直接行使。因此,首個建議方案便是廢除提名委員會,還全港選民一個提名權。候選人只要收集一定人數選民的提名,便可以參選。假如主流意見認為提名權應該交由代議的代表負責,筆者則建議以普選後的全數立法會議員組成提名委員會。在各名立法會議員均有民意基礎的前提下,仍不失為一個考慮方案。
而假若主流意見傾向仍然覺得這樣太激進,筆者仍可接受參照選舉委員會的模式以組成提名委員會,可繼續沿用選舉方式選出委員,但須確保能夠全面擴大選民基礎,各界別分組由現時的「公司或團體票」一律改為「個人票」(指任何相關的從業員均可投票,而非只有董事才可投票),使每名在職選民均可以選出代表自己界別的代表,確保提名委員會有足夠民意基礎及「廣泛代表性」。這與筆者之前提出「功能組別普選化」的意念一致。而假如採用這個方案,在確保提名委員會有足夠民意基礎及「廣泛代表性」的前提下,對於提名委員會的人數並沒有特別意見。
有關行政長官提名改革暫時在此作結,稍後時間筆者會談談其他有關行政長官產生辦法之改革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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