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一篇的文章中,筆者已探討過香港行政長官選舉中提名權歸屬的問題,提出了三個選擇:全民均可提名、普選後的立法會以及具廣泛找表性的提名委員會。而今日這篇文章會主要討論行政長官候選人提名方式。
假如是全民均可提名,筆者建議至少需要有500至1,000名選民聯署提名,這參考現時立法會直選所須的100個選民提名。假如以立法會或提名委員會的方式,則可將提名門檻為委員總數的5至10%,即理論上最多可有十至二十名候選人,惟此情況絕少機會出現,因為極少機會出現如此多獲得一定支持的參選者出現。在5至10%的門檻下,估計一般可出現四至六名候選人,足以確保選舉有足夠競爭。
事實上,在《政制發展綠皮書》中,提名門檻的諮詢有誤導成份。一般群眾較會認同「最多2至4名候選人」,但這等同他們認同將提名門檻設於25%或以上嗎?筆者實在不敢茍同。即使是5%的門檻,也並非等同沒有廣泛支持及足夠認受性。現行區議會及立法會的選舉中,提名門檻分別只是二十名及一百名選民,佔全體選民總數低於1%。考慮到行政長官對香港的重要性,5至10%的門檻既可代表行政長官比區議會及立法會重要,也能讓有意參選的人士較易獲得提名(上段已提及估計一般可出現四至六名候選人)。若進取一些,更可將門檻定於更低比率,仍遠較區議會及立法會為高。
另一方面,為確保有更多候選人能參與,讓選舉有競爭性,筆者認為的確有需要就每名候選人可取得的提名數目加設上限。筆者建議上限與門檻相同,即是達到提名門檻後不得再吸納額外提名。這樣的話,便不會出現以往行政長官選舉中由一名候選人取得大部份人提名而使其他候選人無法取得足夠提名的情況出現。
有關行政長官提名門檻改革暫時在此作結,稍後時間筆者會談談提名後的普選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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