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之前兩篇的文章中,筆者已探討過香港行政長官選舉中提名權歸屬及提名方式。而這篇文章將會是「香港政制發展之意見系列」的最後一篇,主要討論行政長官選舉的投票方式。
根據普選的定義,普選是代表著每名市民均有投票權。而在實際的操作上,所有合資格的選民均有權以選舉方式產生行政長官。而筆者認為,行政長官的當選門檻,應該須取得過半數有效票方可當選,以確保獲選的行政長官有足夠認受性。若採用簡單多數制,在較多候選人的情況下,可能得票兩三成便可當選,恐怕沒有足夠認受性。
因此,筆者建議行政長官選舉可採用兩輪投票制(Two-round system),即是可分為初選及次選。在初選中如果沒有人取得過半數有效票而直接當選,最高票數的兩位將進入次選,以次選最多票者勝出。而另一種可考慮的做法,是採用排序複選制(Instant-runoff voting)。在同一輪投票中,選民須選票上按喜好排列他支持的候選者。點票時,如果沒有候選人取得過半數有效票,便將最少人排在第一位的候選者排除,重新排列選民的喜好,再將最少人排在第一位的候選者排除,直到剩下兩位候選人,或任何候選人取得過半數有效票為止。這個方法計票會比較麻煩,但最主要的好處就是節省舉行第二輪投票的時間及開支。
至於在只有一名候選人的情況下,筆者認為仍須進行信任投票,以確保獲選的行政長官有足夠認受性。區議會及立法會由多名議員組成,有少數議席自動當選尚可接受,但行政長官只有一人,不應在未經選民表態前便自動當選。而在信任投票中,若未能取得過半數有效信任票,提名及選舉程序將要重新舉行。
這個系列的文章到達尾聲,也表達了筆者對香港政制發展的期望。無論政制發展的細節上是否如筆者所願,筆者認為最重要的,還是政府能夠遵守承諾,不遲於2017年普選行政長官,並不遲於2020年普選立法會,而在全面普選之前,也必須循序漸進為選舉加入更多普選成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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