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2月9日星期二

除了囚犯應恢復投票權之外...

香港高等法院裁定,囚犯或羈留人士日後應該享有選舉投票權,若然限制的話,便會違反《基本法》及《人權法》。筆者對此並不感到意外,因為很多國家早已開放投票權給這類人士,香港也沒有合理的理由一刀切禁止所有囚犯或羈留人士投票,而所有成年的永久居民之投票權都應該受到保障。

香港不是中國大陸,刑罰中並沒有「剝奪政治權利」的選項。就算政府認為剝奪囚犯投票權是懲罰之一,也毋須要針對所有囚犯吧?於殖民地時代,政府仍會保障刑期半年以下囚犯之投票權,反而在主權移交後連有關條文也被無理地廢除,無疑是香港人權的一大倒退。另一方面,羈留人士未被定罪,可能是清白無辜,政府憑甚麼要剝奪他們的投票權作為懲罰?由此可見,就算是否恢復全部囚犯(包括犯了嚴重罪行的囚犯)的投票權可能還有進一步討論空間,但至少也沒有理由一刀切剝奪所有囚犯的投票權。

不過,除了那幾千名在囚人士的投票權應被恢復之外,還有另外幾千人的投票權尚待平反。就是那些明明投票日時年滿18歲,但仍被拒絕登記選民的人士。為甚麼會被拒絕呢?原來當局「年滿18歲」的定義是按《選民登記冊》公佈日期而非選舉日期為準,而《選民登記冊》通常在選舉舉行前兩個月發表。所以,於《選民登記冊》公佈日期未滿18歲,而於投票日時年滿18歲的市民,便會被選舉事務處拒絕登記成為選民,喪失於選舉中投票的權利。每個選舉年均有數千名市民受到這樣的無理限制。筆者在接近18歲時,也是受害者之一,當年的投票權被不合理地剝奪。筆者當時曾經電郵到兩間報館作出申訴,可是對方卻沒有任何回覆,真是令筆者氣憤難平,亦感到相當無助,最後也只好被逼接受這個現實。

現在,既然在囚犯投票權一案中,法官指出:「《基本法》第26條及《人權法》第21條均賦予永久居民選舉權利」,當局實在沒有理由禁止這一批於投票日時年滿18歲的市民投票。筆者雖然現在已經成為選民,並已行使過投票權,可是當年被無理剝奪投票權一事,至今依然沒有忘記。筆者希望藉著囚犯投票權被恢復的案例,使大眾能夠關注那些投票日時年滿18歲被但沒有投票權的市民的權益。

4 則留言:

  1. 博主的質疑看似很有道理,但我並不太認同。無論《香港基本法》第二十六條還是《香港人權法案》第二十一條,均是保障所有永久居民的投票權,並無提及年齡限制,難道便要給予18歲以下人士投票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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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回 Bute:
    法例保障的,應該是所有成年永久居民的投票權,未成年永久居民並不包括在內。因此18歲以下人士沒有投票權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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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登記選民時未滿18歲但投票日時年滿18歲的人只是很少數,而絕大多數這個年紀的人都對政治冷感,自然便沒有人申訴了。況且政府就算容許這班人登記做選民,當中又有幾多人真的會登記、真的會投票?所以,政府真是睬你都傻。

    還有,關於Blogspot留言填寫網址的問題,只需在網址欄填上一個半形空格便可以成功留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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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回 靖:

    筆者同意受影響人數較少成為了這問題一直被忽略的主因,可是這並非政府不去設法解決的藉口。那怕是這班人中只有一個人希望登記做選民,既然他在投票日時已年滿18歲,便應該予以批准,而不是因為其他同類人士無意登記而一律拒絕。

    另外,謝謝您提出了留言功能問題的另一個暫時解決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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