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政府最近提出《家庭暴力條例》修訂建議,所引起的爭議至今仍未平息。據筆者的理解,爭議的焦點,主要是將條例涵蓋範圍擴大至同性同居者後,仍將這條法例稱為《「家庭」暴力條例》是否恰當。除了小量極端人士本質上是反對擴大保護範圍之外,絕大部份人都是基本上同意這個修訂的,因此問題的重點純屬只是對「家庭」一詞的詮釋。雖然這個爭議已被不同的政黨、組織、學者甚至是民間人士發表過不同的意見,他們的意見也各有各的道理,但是姑且也讓筆者談談對這場爭議的一些膚淺意見。
在這場《家庭暴力條例》修訂爭議中,筆者對各方的表述並未有深入閱讀,也對道德層面的討論沒有興趣,所以便嘗試使用另外一個角度去剖析。在這次的爭論中,筆者觀察到的,主要是條例的中文名稱應否使用「家庭」的問題,英文條例名稱所使用的"domestic",反而似乎從來沒有人質疑過(例如為何不用"family", "household"等字)。因此,筆者認為這個問題簡單來說,只是如何翻譯"domestic"的問題。假如"domestic"被證實與「家庭」同義,那班反對中文名稱使用「家庭」的人士理應一視同仁地反對英文使用"domestic"。相反,假如"domestic"被證實與「家庭」有不同的意思,中文名稱便不應使用「家庭」這個不夠貼切的詞彙,而應該換上一個更合適的字詞來替代了。
恕筆者無暇到圖書館逐一翻看實物字典,以下是筆者翻查幾個網上英漢字典對"domestic"的中文翻譯(只取最適用於"Domestic Violence Ordinance"的解釋):
雖然網上的資料不能夠作為嚴格的學術參考,但既然以上的網上字典皆一致表明"domestic"可以翻譯為「家庭」,筆者認為結論仍算明顯,就是:"Domestic Violence Ordinance"翻譯為《家庭暴力條例》並無不妥之處。換句話說,既然"domestic"一詞無人質疑,為何與它同義的「家庭」卻遭受質疑?
筆者以上作出的這個結論,只是純粹從語言學的角度分析,完全迴避了「同性同居者(甚至同性戀者)是否屬於『家庭』」的道德爭論,可能會被人批評相當取巧。這就是筆者在文首形容自己的意見為「膚淺」的理由了。筆者只是希望分享一些主流之外的另類意見,讓各位讀者可以從另一個角度加以思考。各位如果不能接受,大可以一笑置之,毋須認真對待。
那麼 Gross Domestic Product 一定是家庭生產總值之意了吧?
回覆刪除我反而想知道他們為什麼反對用「居所」這字
回 三倍笨蛋:
回覆刪除呵呵... 筆者在文中已經聲明「只取最適用於"Domestic Violence Ordinance"的解釋」了,所以才只列出與家有關的解釋。"Domestic"的第二項解釋,所有字典都是寫出「國家的、國內的」,因此GDP的標準譯名「國內生產總值」當然沒有問題了。
有些人十分抗拒使用「居所」一詞,筆者也不清楚其原因,可能是既然「家庭」已經正確,何必多此一舉作出改動?不過筆者在這場爭議中的態度較為開放:假如只是在中文名稱中改動「家庭」一詞(而條例內文完全不用改動)便可換取絕大多數人的支持,何樂而不為呢?只是假如嚴格地從語言學的角度來看,沿用「家庭」一詞亦無任何問題。
依小弟愚見,反對用「居所」或「家居」的原因很容易解釋,只要把凱文兄的那套「字典」理論(但我不認同這等同「語言學」理論)套用便可以了,就是各種字典中的Domestic都沒有「居所」或「家居」這兩個解釋呢!
回覆刪除回 匿名:
回覆刪除筆者引用字典,本意是希望引證"Domestic"譯為「家庭」在語言的角度來看沒有問題。經過閣下的提醒,筆者才察覺這確實也可以視為使用「家庭」不及使用「居所」理想的理由。
我也認為現時的爭論很無謂,不如直接採用《家暴條例》這個簡稱作為全稱,實行「一個『家』字,各自表述」,便不用再為使用「家庭」還是「家居」起爭執了。
回覆刪除回 匿名:
回覆刪除假如雙方對使用「家庭」還是「家居」一直爭持不下,閣下提出的「一個『家』字,各自表述」可能真是平息雙方爭議的最理想方法了,畢竟只使用《家暴條例》四字大家已明白是哪條法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