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應法庭早前裁決在囚人士享有投票權,香港政府發表了《有關在囚人士投票權的諮詢文件》,就在囚人士如何行使投票權進行公眾諮詢。正如筆者在之前的文章提到,當局沒有合理的理由一刀切禁止所有囚犯或羈留人士投票。筆者亦藉這篇文章就當局展開的諮詢提出自己一些意見。
對於給予哪些在囚人士投票權,當局提出三個方案。第一個方案是恢復所有在囚人士的投票權;第二個是取消長期服刑(例如十年或以上)在囚人士的投票資格;第三個則是與第二個相似,但准許在囚人士在刑期最後幾年(例如最後五年)恢復投票權。雖然筆者知道社會上有意見認為犯下嚴重罪行的人士之投票權應被褫奪,不過還是認為實際第一個方案最為簡單和最少爭議。第二個和第三方案的主要爭議,相信是如何定下長期服刑的準則。例如為甚麼判監十年就不能投票,但判監九年零十一個月仍可以投票呢?況且服刑十年或以上的囚犯只佔全體囚犯14%(約七百多人),有沒有必要為這批少數人士另定準則?由此可見,恢復所有在囚人士的投票權最容易執行。至於犯下選舉舞弊及賄賂等罪行的人士,筆者認為其投票權只需依照現行法例中被定罪3年內不得投票的規定去處理便可以了。
除了應否限制部份在囚人士的投票權之外,是次諮詢還包括在囚人士行使投票權的一些實務安排。在囚人士的選民登記地址應該是入獄前居住地址,還是監獄的地址較適合?當局認為前者較為可取,並指出如果實行後者,「可能導致在囚人士在某些地方選區的登記選民中的比例過度地高」。筆者則對當局的既定立場有些保留,畢竟民選議員代表著所屬選區,故此囚犯既然不再居住於那個選區內,投票選擇那個選區的議員的意義並不是很大。這個問題對於立法會選舉並不明顯,因為立法會關注的大多是全港性議題,可是對於區議會選舉來說問題便較大了。另一方面,假如在囚人士的選民登記地址劃一為監獄地址,投票日的安排亦會較為方便,所有選票集中在同一個投票箱便可以了。相反,假如採用當局屬意的方案,立法會投票日時還好一些,五個票箱便夠用;但區議會投票日便麻煩了,選票分別屬於的選區沒有過百個也有數十個,處理時肯定會很混亂了。至於當局認為「可能導致在囚人士在某些地方選區的登記選民中的比例過度地高」,筆者認為這根本並不是一個問題。以赤柱監獄為例,收容額為1,714名,而監獄所處的「赤柱及石澳」選區,人口約為24,216名,比例連十分之一也沒有,不明白當局為何仍會認為「比例過度地高」。總而言之,在囚人士的選民登記地址若以監獄的地址為準,投票安排上將會較為方便。
至於拉票活動,筆者認同當局的論點,郵遞選舉廣告及透過傳媒宣傳便已經足夠了,沒有需要容許候選人入內拉票。現在就連大部份私人屋苑也不會批准候選人進入「洗樓」,看不出候選人為何需要到人數少得多的監獄拉票。至於投票方法,筆者亦認同當局建議安排流動投票站前往監獄之內,或者直接在監獄內設立投票站,這些都是最簡單方便的方法。
最後,筆者想約略談談一個於在囚人士投票權議題中被忽略了的一點,就是功能組別選民的資格了。假如以現時的「小圈子功能組別」來看,在囚人士喪失了其功能組別當然合理,也不用作出任何修改。不過,假如功能組別能夠依照筆者「功能組別普選化」建議改革,並採納非在職人士也有所屬界別的「全民功能組別」方案,在囚人士便有機會在功能組別投票了,他們所屬的界別應該與無業者一致,即「家務料理及待業」界。
我是傾向第三種,「投完你有機會享受到」。
回覆刪除而住所方面,則傾向採用入獄前居住地址。要知道在比例代表制下,千多票已可能足以令你當選。
票箱的問題不是解決不了的啦,統一父集後再分發回各自票站吧,只有監獄才這麼安排的話,也不會太麻煩。
回 三倍笨蛋:
回覆刪除第三種做法仍有爭議:判監九年零十一個月可以全程投票;判監十年就只能等待最後五年才可以投票。假如要循「投完你有機會享受到」的原則,筆者會建議「第四個方案」:假如刑期多於四年,刑期最後四年(即是臨出獄的一屆)便可在立法會及區議會選舉投票,而所有刑期少於四年的亦有權投票。這樣的話筆者也認為未嘗不可考慮。
至於地址方面,筆者也並非不接受入獄前居住地址,只是覺得實際執行時會有一些現在幾乎無人為意到的問題而已。區議會選舉共劃分四百多個選區,同一個監獄的囚犯來自其中至少數十個甚至二三百多個。投票日時處理他們會很麻煩,因為一張摺疊的選票之外觀,難以分辨是哪個選區的(更不能夠在點票站混合所有同一區選票之前打開選票,這有違保密原則),故不可能將不同選區的選票混合在一起。或者只能以多個公文袋充當各選區的票箱,才可確保將各選區的選票能夠正確無誤地運送到所屬點票站。
我本來想講我都支持第三種方案,讓囚犯在刑期將滿時投票,幫助他們重新投入社會,但看到blog主的「第四個方案」,我認同這個方案比第三種方案更為合理。
回覆刪除回 匿名:
回覆刪除是的。這個方案的優點主要是避開了「長期服刑」的定義,一律以出獄之前的那一屆容許投票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