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4月18日星期六

揭發不當行為的泄密者在香港未有足夠保障

香港入境事務處最近被揭發容許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副局長蘇錦樑,以其名片取代入息證明為其外傭續期。入境處不但力撐自己在處理申請時擁有酌情權,所以並沒有疏忽和不妥,另一方要於背後更試圖調查究竟是哪位職員將此事告知傳媒。假如對人力資源或者企業倫理(Business Ethics)有一定的認識,都應該聽過Whistleblowing的概念。這個術語似乎還未有通用的中文譯名,意思大概是「揭發不當行為的泄密」。而今次的名片風波,正是Whistleblowing的一個例子了。然而,這次風波亦反映,香港的Whistleblowers似乎並未得到足夠的保障,若果入境處成功找出泄密者,隨時會被「秋後算帳」也絕不出奇。

綜合傳媒報道,涉及處理蘇錦樑菲傭續期個案的「外籍家庭傭工組」的3至5名職員,需要向入境處提交書面陳述,解釋自己的工作程序,但暫時未有進一步逼使他們交代是否曾經向傳媒泄密。不過,這並非代表泄密者必然安全,因為根據公務員守則,除非獲部門首長准許,否則不得把因公職而獲得的文件或資料發表或傳達給未獲授權的人士。入境處絕對有權根據以上規定,對泄密者作出處分。

經過傳媒的跟進之後,公眾普遍對入境處「捉內鬼」的舉動相當反感,所以筆者估計入境處未必敢於真的找出泄密者。不過,入境處今次的行動相信也收到他們想見的效果,就是對員工起了震懾的作用,警告他們不要揭發內部的不當行為。泄密可以分別兩種:有一種是涉及個人私隱的,例如入境處職員透過Foxy不小心泄漏了某些市民的個人資料,如果真的出現如此情況,入境處固然需要嚴正對待。可是今次的泄密卻是另一種,就是政府高官的不當行為,涉及的是公眾利益,筆者認為這類維護公義的泄密根本是完全沒有問題,更可以稱得上是值得鼓勵。可是入境處企圖轉移視線,不但未有檢討自己的過失,反而集中精力試圖掀出泄密者,製造白色恐怖,實在很不應該。奈何在香港Whistleblowing的概念尚未成熟,對進行有關行為的人士也沒有足夠的保障,所以Whistleblowing在香港恐怕在可見的將來都是可遇不可求的了。

4 則留言:

歡迎各位讀者發表意見,筆者會盡量逐一回應。筆者保留刪除任何涉及粗言人身攻擊嚴重離題或其他不當內容的留言之權利,敬希垂注!

為方便交流討論,以及避免被系統誤判為「垃圾留言」,筆者不太鼓勵讀者以「匿名」身份留言。假如在使用「名稱 / 網址」身份留言時,留空網址一欄出現了「網址含有無效的字元」的錯誤訊息,請以半形空格(按一下spacebar)填寫該欄。不便之處,敬請原諒!

由即日起,所有留言需要經過審核,故未能即時顯示


【目前筆者因事暫停網誌更新,期間留言可能需要較長時間才被審核,敬希見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