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星期筆者曾於《對豁免樓面面積諮詢的初步意見》提到,可持續發展委員會現正進行名為「優化建築設計 締造可持續建築環境」的諮詢,收集對於如何調整「樓面優惠」及其他優化建築設計的意見。於上一篇文章中,筆者便提出了一些有關哪些設施的樓面面積應該獲得豁免的個人見解。而今次筆者則會探討一下有關建築間距、樓宇後移及綠化上蓋面積之意見。
為大型發展項目的建築物引入建築間距的主要目的,就是以紓緩所謂的「屏風效應」,筆者對此表示同意。諮詢文件建議,地盤面積大於2公頃的或連續闊度超過60米的建築物,須留有相當於建築物正面外牆總面積20%至33.3%的間隔空間。以建築闊度為60米的建築物為例,其兩邊需要預留不少於12米至20米的間隔空間。12米的寬度,大概與一條雙線街道(7.3米)連兩側行人路(各2.75米)的寬度相若。筆者覺得現階段以20%作為標準便可,毋須將標準一下子定得太高,畢竟過於苛刻的限制會明顯影響建築設計的靈活性和創意發揮。
至於將發展項目在狹窄街道後移,能夠減低街道峽谷效應,為行人提供一個更優質的環境。筆者步經一些舊區時,發現行人路過於狹窄,在人多的時候往往需要步出馬路邊之外,人車爭路的情況可謂險象環生。所以,筆者亦支持樓宇後移的提議。諮詢文件建議,在不足15米闊的街道,把新建築發展項目由地面至15米高部分後移退入,使街道中央至建築物之間的闊度不少於7.5米。可是,筆者覺得7.5米的距離未必足夠。參考當局的規劃標準,雙線街道的寬度為7.3米,每邊行人路的行人地帶的闊度按人流等因素訂為2米至4.5米,而行人路上的街道設施及綠化地帶的闊度多數是1.5米,因此根據以上數據,一條街道的標準寬度應該介乎14.3米至19.3米不等。故此,筆者反建議根據以上標準來決定建築物後移的程度,而不是劃一規定預留15米的街道寬度。
最後談談為樓宇發展項目增設綠化比例。諮詢文件建議,面積大於1,000平方米的地盤必須進行綠化,並劃撥20%至30%的面積,包括地面、平台和屋頂為固定綠化用地。筆者認為建議的細節大致上可以接受,但究竟應該將比例訂為20%還是30%,筆者則建議以建築物所處地區來決定。假如建築物座落於市區,綠化比例需要達到三成;座落於市郊及新市鎮,綠化比例需要達到兩成半;座落於郊區地帶,綠化比例只需達到兩成便可。筆者相信,市區的建築比郊區的建築更需要進行綠化,而以上的漸進式要求便可以反映這個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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