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7月2日星期四

酒後駕駛累進三級制罰則略嫌不夠嚴厲

香港的酒後駕駛罰則過輕一直被不少人批評,今年初發生的落馬洲致命車禍,逼使政府下定決心提高有關罰則。近日政府正式提出有關修訂建議的細節,接納按體內酒精含量判罰的原則。筆者當然同意提高酒後駕駛罰則,只是略嫌當局提出的幅度依然不夠嚴厲,未能對酒後駕駛者起足夠的阻嚇作用。

根據當局的建議,若司機每100毫升呼氣的酒精含量為50至80微克(約2至4罐啤酒),初犯要停牌最少半年,再犯最少停牌2年;若酒精含量為80至150微克(約4至8罐啤酒),初犯最少停牌1年,再犯最少停牌3年,監禁最高9個月;若酒精含量為150微克以上(約8罐啤酒以上),初犯最少停牌2年,再犯最少停牌5年,監禁最高18個月。另一方面政府建議引入「危險駕駛引致他人受傷」罪,最高可判監7年。而現時的「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亦會考慮引入酒後駕駛為加刑因素,司機體內酒精含量超標3倍(酒精含量為150微克以上)便會加刑。

事實上,筆者早前在《應如何加重力度打擊醉酒駕駛罪行?》中,亦提出過對醉駕罰則修訂的建議。筆者當時建議,醉駕初犯者,如無引致任何傷亡,亦要停牌最少1年,再犯則停牌最少3年,而引致他人受傷者須停牌最少5年,引致他人死亡或超標非常嚴重者更須永久停牌。相比當局的建議,筆者的建議顯然嚴厲得多了。假如在當局建議的基礎下提高罰則,筆者會有如此建議:酒精含量為50至80微克,初犯要停牌最少1年,再犯最少停牌3年,監禁最高1年;酒精含量為80至150微克,初犯最少停牌2年,再犯最少停牌5年(可判處永久停牌),監禁最高2年;酒精含量為150微克以上,初犯最少停牌3年(可判處永久停牌),再犯應必須判處永久停牌,監禁最高5年。而現時的「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以及被建議引入「危險駕駛引致他人受傷」罪,只要司機體內酒精含量超標(酒精含量為50微克以上),便應該加刑,前者更應必須判處永久停牌。

據聞政府將於8月至9月會正式就酒後駕駛新罰則諮詢公眾意見,屆時可以看看公眾的反應,是否有如筆者一樣略嫌不夠嚴厲了。

2 則留言:

  1. 酒後駕駛就是酒後駕駛,無輕重之分,本人反對採用分級制,認為加重最高刑罰、改良量刑指引才是最佳辦法。

    本人也不同意上文建議的以傷亡來斷定最低停牌期。刑罰應以該人的作為而定,而不應以其後果而定。後果與行為沒有必然關係,因此以後果來斷定最低停牌期是不恰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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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回 AC:

    無輕重之分的想法很理想,可是在世俗的目光下卻是另一回事。例如偷幾百元和偷幾百萬元都是盜竊,但絕大部份情況之下,後者的罪行被認為是嚴重得多。說回酒後駕駛,輕微超標的人判斷力和反應力不如正常人,但神志總算大致清醒,相比起嚴重超標的人神志不清步履不穩,居然還去駕駛,後者多數會被認定是更為不能夠接受。以上就是很多人的想法了。不過,筆者對是否採用分級制倒沒有甚麼所謂,最重要都是刑罰下限和上限都能夠有所提高。

    至於以傷亡來斷定刑罰,筆者覺得並無特別的不妥。該人的作為固然是最重要的量刑因素,但所帶來的後果亦不容忽視。假如造成多人傷亡的酒後駕駛意外,與警方突擊檢查所發現的酒後駕駛,兩者最終的判刑沒有大分別,恐怕難以服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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