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一兩個月成為全城焦點之一的外傭爭取居港權案,高等法院於今天裁定相關的《入境條例》違反《基本法》,外傭有資格申請成為香港永久性居民。由於筆者認為有關限制是合理的,因此對今次裁決結果並不滿意。政府被指無權限制外傭居港權,也嚴重影響到政府限制其他人士居港權的權力,有機會出現連鎖效應,令其他過往不符合資格的人有資格申請成為香港永久性居民。
外傭爭取居港權案的重點,在於香港法例第115章《入境條例》第2條第4款,將特定條件的人士不得被視為通常居於香港,包括非法入境者、違反逗留條件者、難民、被羈留者、政府輸入僱員計劃的工人、外來家庭傭工、領館人員、駐軍成員及中國旅行證件持有人,以及《基本法》第24條第四項「...持有效旅行證件進入香港、在香港通常居住連續七年以上並以香港為永久居住地的非中國籍的人」。
筆者認為,《基本法》並沒有就「通常居住」訂下任何定義,所以香港政府理應有權決定哪些情況不符合「通常居住」。可是,現在的裁決卻指相關限制是違反《基本法》。按此邏輯,《入境條例》第2條第4款的其餘部份也同樣違反《基本法》,所以譬如在香港匿藏七年的非法入境者或在香港服刑七年的外籍囚犯,應該與在香港逗留七年的外傭一視同仁有資格申請成為香港永久性居民。這樣的後果顯然是十分荒謬的。雖然本案並不會直接引發有關效果,但假如本案終審裁決維持原判,拿著這個案例來推翻整段《入境條例》第2條第4款,絕對不是不可行的事。
總而言之,筆者認為憲法的角色只是為當地的法規訂立了基本原則,具體細節應該在憲法以外的法律條例中訂明,因此《基本法》中的「通常居住」實在可以容許政府在《入境條例》中自行訂立合理的條件。如果政府沒有了這個權力,只會出現非法入境者或囚犯也有權申請成為香港永久性居民的荒謬後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