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9月30日星期五

限制外傭居港權被指違憲的荒謬後果

近一兩個月成為全城焦點之一的外傭爭取居港權案,高等法院於今天裁定相關的《入境條例》違反《基本法》,外傭有資格申請成為香港永久性居民。由於筆者認為有關限制是合理的,因此對今次裁決結果並不滿意。政府被指無權限制外傭居港權,也嚴重影響到政府限制其他人士居港權的權力,有機會出現連鎖效應,令其他過往不符合資格的人有資格申請成為香港永久性居民。

外傭爭取居港權案的重點,在於香港法例第115章《入境條例》第2條第4款,將特定條件的人士不得被視為通常居於香港,包括非法入境者、違反逗留條件者、難民、被羈留者、政府輸入僱員計劃的工人、外來家庭傭工、領館人員、駐軍成員及中國旅行證件持有人,以及《基本法》第24條第四項「...持有效旅行證件進入香港、在香港通常居住連續七年以上並以香港為永久居住地的非中國籍的人」。

筆者認為,《基本法》並沒有就「通常居住」訂下任何定義,所以香港政府理應有權決定哪些情況不符合「通常居住」。可是,現在的裁決卻指相關限制是違反《基本法》。按此邏輯,《入境條例》第2條第4款的其餘部份也同樣違反《基本法》,所以譬如在香港匿藏七年的非法入境者或在香港服刑七年的外籍囚犯,應該與在香港逗留七年的外傭一視同仁有資格申請成為香港永久性居民。這樣的後果顯然是十分荒謬的。雖然本案並不會直接引發有關效果,但假如本案終審裁決維持原判,拿著這個案例來推翻整段《入境條例》第2條第4款,絕對不是不可行的事。

總而言之,筆者認為憲法的角色只是為當地的法規訂立了基本原則,具體細節應該在憲法以外的法律條例中訂明,因此《基本法》中的「通常居住」實在可以容許政府在《入境條例》中自行訂立合理的條件。如果政府沒有了這個權力,只會出現非法入境者或囚犯也有權申請成為香港永久性居民的荒謬後果。

2011年9月22日星期四

回應填補立法會議席空缺安排公眾諮詢

香港政府正為填補立法會議席空缺安排進行公眾諮詢。本來當局沒有打算進行諮詢,企圖「快刀斬亂麻」廢除補選制度,但在大量市民表達不滿的情況下,當局只好進行是次諮詢。是次諮詢有很多地方惹人批評,更被部份人質疑是假諮詢,但這些並非筆者今次想談的,而是對諮詢認真作出回應。如果有留意筆者之前的文章,就應該知道筆者的立場,反對廢除補選制度或引入任何形式的替補制度,但認同應修改辭職的定義——辭職便等同放棄於餘下任期擔任議員的權利,等同諮詢文件的方案一:「限制辭職議員參加同屆任期內任何補選」。

筆者所支持的方案,最主要面對的批評只有一個,就是違反憲法,筆者對此並不認同。誠然《基本法》第二十六條確實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依法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這是否代表所有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均必然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事實上,香港法例第542章《立法會條例》第39條〈喪失獲提名為候選人或當選為議員的資格的情況〉,對參選資格作出了一些限制(例如服刑人士不得參選),難道又會違反《基本法》第二十六條?甚至乎有些限制根本並未列在《立法會條例》(例如參選者需年滿21歲以上)難道又會違反《基本法》第二十六條?由此可見,《基本法》所保障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並不是必然的,而是設有一些合理的限制。

那麼,「限制辭職議員參加同屆任期內任何補選」是否屬於筆者所說的「合理限制」呢?一個人「辭職」的目的,是放棄其擔任的職位,所以一個議員辭職,就是代表他放棄擔任該屆議員。辭了職的議員若去參選角逐因其辭職而出缺的餘下任期,始終是一件不太合理的事,因為如果不是他辭職,根本就不會有這個出缺。因此,筆者相信「限制辭職議員參加同屆任期內任何補選」是一個既合憲又合理的規定。

有些人會反駁說,選民自然會懂得判斷,如果對議員辭職再參選的做法並不認同,選民並不會支持他。筆者對此有所保留。去年「五區補選」中,很多不認同辭職議員的選民,都沒有像筆者般運用自己的選票趕辭職議員下馬,結果不但令五名辭職議員順利當選,更令政府錯誤以為大部份選民不認同整個補選機制。況且,如果「選民自然會懂得判斷」這條道理是絕對正確的,政府是否應該不對參選資格作出任何限制呢?無論是在囚人士還是中學生都可以參選,選民自然會懂得判斷他們不適合當議員的,最後他們自然不會當選了。這又是否合理呢?

當局安排的公眾諮詢快將完結,筆者會將以上意見整理好後交予當局。筆者希望政府能夠認真考慮市民的意見。無論當局最終接納筆者支持的「限制辭職議員參加同屆任期內任何補選」,還是部份人支持的「完全不作改動」,筆者也會接受。可是若當局一意孤行強行引入任何形式的替補制度,筆者絕不對此妥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