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0月31日星期一

終於有學者認同居屋不應流入私人市場

翻查筆者一直以來對居屋政策的言論,均可看到對目前居屋可容許在補地價後自由出租或轉售之制度的強烈批評。然而,筆者卻從未在其他地方聽到類似意見——無論是學者們還是議員們,均只願討論如何優化補地價的安排,卻無一敢提出推翻整個補地價的制度,筆者對此感到不解。幸好,筆者終於看到有學者提出與筆者相同的意見,並獲得傳媒廣泛報道,筆者期望這可以引起社會討論這個措施的可行性。

在昨日(10月30日)由香港電台舉辦的《城市論壇》當中,香港城市大學公共及社會行政學系副教授劉國裕建議,出售居屋時毋須補地價,但只限轉售予合資格白表、綠表申請人,以提高居屋第二市場流轉量,並避免讓單位在公開市場炒賣。他解釋居屋本質是幫助市民安居樂業,並非要出租或轉售圖利。以上的意見均與筆者的想法同出一轍。

在《城市論壇》獲提出的意見,通常都會有人反駁,以上的意見也不例外。房屋委員會資助房屋小組委員會委員蔡涯棉便反對以上建議,並指出居屋單位不能在公開市場出售會影響其「靈活性」,增加業主通過轉售向上流動的困難。筆者認為這樣的擔心是多餘的,因為目前居屋單位明顯是求過於供,即使只讓合資格白表、綠表申請人購買,仍是一個龐大的市場,要轉售並非難事。筆者認為如有需要,房屋委員會甚至可以設立「資助房屋交易所」,協助為二手居屋的買賣雙方進行配對,並為二手居屋的轉售提供一個透明開放的交易平台。屆時二手居屋單位的「靈活性」相信比現時還要高,令更多人士可以受惠。

老實說,筆者曾經有計劃將這個建議投稿到報章,可是總是有點擔心這個建議究竟有甚麼問題,使得一直以來都沒有人提出類似的建議,而且在這個網誌中也沒有人對這個建議有任何迴響,所以猶疑不決。現在終於有學者巧合地發表有關建議,至少證明這個建議並非完全不可行。筆者會對此持續觀望,如果仍未能引起社會討論,筆者或許會向報章投稿力銷有關建議。

8 則留言:

  1. 再進一步,房委會或政府可擔當「地主」角色:購回居屋業主賣出的單位,然後再分配給夾心階層,此舉靈活性比現時買賣雙方自行配對還要高。當然房委會或政府用什麼價錢回購居屋單位是一個難題,多則被指「益」業主,少則業主寧願不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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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回 追夢者:
    業主向來都有將單位售回房委會的權利,筆者當然同意保留這個渠道,只是現行機制下房委會只會以業主的購入價來回購單位,對業主欠吸引力。可是如果房委會另行定價,確是一個複雜的問題,所以筆者覺得主力讓業主運用市場供求而得出的市價來售給綠表、白表人士是恰當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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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我都想過同筆者差不多的建議
    但我的想法係用私人發展商代替房委會
    首先政府設立一"本地人購買非投資名冊"
    條件可參考現時綠白表或以住的夾屋,例如:
    1.必須以家庭為單位
    2.成員在港住滿七年
    3.家庭收入及資產不多於xxx元....
    4.十年以內沒有物業

    政府提出土地供發展商競投,由發展商
    出價,但該土地有以下規定:
    1.不規定單位呎吋,但規定單位數量最少達到xxx個
    2.不規定單位售價,售價完全由發展商自行決定
    3.必須出售給名冊內家庭,二手轉售也只能轉售給名冊內家庭,所有單位不得以公司名義購買
    4.規定土地由競投日起五年內必須興建及發售,防止發展商囤積居奇,五年後無法出售的單位由政府沒收

    建議有幾項好處
    1.風險由發展商負擔,政府不用參與
    2.單位售價由市場決定,相對以往居屋的抽籤比較公平,但由於發展商不能囤積,又無法做虛假交易,而且無法售完要沒收,定價不會同市民的能力脫節
    3.單位無法炒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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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回 PYSIU:
    閣下的建議有可取之處,但由於要經過發展商,發展商又不會做蝕本生意,所以樓價必然會較政府自己興建為高,部份市民亦可能覺得會「益」了發展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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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由於資源寶貴,所有居屋單位都不能留業權給子女,業主本人身故以後,有關居屋單位將被沒收作公屋出租,並由其親屬租住所被沒收的前自住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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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回 匿名:
    閣下的建議相當有創意,但可行性極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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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維持業權所需費用乃是管理費及差餉地租,前者是由管理公司收取作管理維修之用,後者則是物業稅!

    以下其中一項情形將會強制終止有關住宅單位業權:
    -積欠維持業權所需費用3次(補交所欠費用後將被除掉欠費紀錄)
    -業主本人的經濟能力無法維持業權(必須主動向所屬屋苑客戶服務處及相關政府部門呈報)
    -業主本人或其家屬違反大廈公契累積3次(高空擲物及家庭暴力均屬違反大廈公契)
    -業主本人犯法被捕(包括家庭暴力)

    普通住宅(尤其是居屋、租置及夾屋):
    單位業權終止後,將被沒收作公屋出租,住戶得租住所被沒收的原自住單位!

    豪宅(富貴家庭專用居所,設有住客會所):
    單位業權終止後,住戶必須交還使用住客會所的會員證及遷出所居住的單位,並且變賣原居單位,執行了前兩者才能執行後者,單位將被發展商收購,扣除業權期間所積欠的費用後,樓價餘額將全數獲得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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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回 匿名:
    閣下已多次在本網誌留言推銷自己天馬行空的建議了,明顯偏離了為筆者文章發表回應的原意,為何閣下不考慮自行開設網誌詳盡地抒發自己的觀點呢?無論如何,筆者盡量不希望刪除任何留言,但如果超過容忍限度也別無他法。請自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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