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月21日星期六

立法會議員出缺新安排尚算合理

筆者覺得「限制辭職議員4個月內不可參與補選」尚算一個可以接受的方案。 (圖片:Ceeseven@Wikimedia)

香港政府於幾個月前為填補立法會議席空缺安排進行公眾諮詢,筆者曾經先後在去年5月9月發表文章,就有關安排提出意見,強烈反對以「替補機制」代替「補選」,並建議當局應該從「辭職」的定義著手,令辭職等同放棄於餘下任期擔任議員的權利。最終近日行政會議通過向立法會提交新建議,放棄「替補機制」,改為限制立法會議員在辭職6個月內不可參與補選,與筆者的立場相近。

相比筆者的方案,政府新方案的限制較少,只是辭職6個月內不可參與補選,而不是餘下任期都不可,僅為旨在堵塞辭職議員即時參與補選的漏洞。為甚麼會是6個月內而不是其他時限呢?照常理相信是當局會在議員出缺後6個月內舉行補選。可是,筆者有一個有趣的發現,就是香港的《立法會條例》居然沒有明文規定補選必須在議員出缺後多少時間內進行(反而澳門當局則有明文規定「出缺發生後一百八十日內進行補選」)。不過,由於《立法會條例》仍有規定指不得在現屆任期結束前的4個月內舉行補選,故可以合理地推斷,補選一般會獲安排於議員出缺後4個月內進行。既然政府新方案的精神是盡可能將限制減到最少,4個月的時限似乎較6個月更為合適。

筆者其實有想過,何不考慮開宗明義,直接規定「辭職議員不得參與因自己辭職而產生的議席出缺」呢?然而,筆者隨即便發現可能會出現一個漏洞:兩名(或以上)議員辭職後可以走到對方的選區參選。如果當局不介意這個漏洞,這個方案比一刀切限制某個時限更為寬鬆之餘,仍不失其合理性,否則筆者覺得「限制辭職議員4個月內不可參與補選」尚算一個可以接受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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