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4月16日星期一

能否以特赦新界村屋僭建換取終止丁權制度?

新界村屋僭建爭議一直未有解決的跡象,近期政府推出「自願申報制度」,「自首」者可以暫時不用清拆,但遭到新界鄉紳聯手抵制。 (圖片:Dltl2010@Wikimedia)

新界村屋僭建爭議一直未有解決的跡象。近期政府推出「自願申報制度」,「自首」者可以暫時不用清拆,但遭到新界鄉紳聯手抵制,鄉議局主席劉皇發更堅決地表明政府必須特赦處理。筆者當然希望政府能夠完全不用向新界鄉事勢力低頭,嚴正處理新界村屋僭建問題,可是現實中要做到又談何容易呢?如果當局退讓一步,提出以一些條件來換取同意有限度的特赦,可行性應該會較高,亦是筆者撰寫此文的原因。假如讀者認為當局在任何情況下都不應退縮,下文也不用再看下去,反正以下的提議並不是筆者最屬意的選擇,只是純粹探討一下有沒有其他方式去處理問題。

有關構思的方向就是以容忍「小害」來消除「大害」——「小害」就是新界村屋小量而不構成危險的已存在僭建物;「大害」就是整個丁權制度。有關對新界原居民興建丁屋的權利,筆者之前都曾經大肆批評過,並主觀地希望能夠盡快終止這樣的特權(有關文章可見《房屋政策如何撥亂反正:丁屋篇 》及《新界原居民身份理應廢除》)。而筆者認為丁權制度比村屋僭建遺害更大的原因,正是因為目前丁權並無一個終止日期,只會不斷蠶食香港的有限土地資源。可是若然政府無條件地取消丁權制度,肯定會遭到新界鄉事勢力激烈反抗。今次新界村屋僭建事件,正好為政府提供一個機會與鄉事勢力討價還價。

依照以上的方向,政府可以有條件特赦部份被僭建的新界村屋,而條件可以大致參考「自願申報制度」的資格,即是在2011年6月28日前存在並獲證明結構安全的新界村屋(亦即是只限於官方稱為「新界豁免管制屋宇」的一類建築物),惟對於獲新界原居民據理力爭、於1961年之前以「集體官契」興建的村屋僭建,因為當時的地契確實未有規定高度限制,筆者則建議它們毋須受到「自願申報制度」中不得「加建多一層或以上」的限制,只要證明結構安全仍可成為獲特赦的對象。而特赦的方式是採取「容忍費」而非「補地價」,即是樓宇一經改裝或拆卸重建便不能再進行任何僭建。相比目前的「自願申報制度」,有關樓宇只要不改裝或重建,其僭建物便可以一直保留,毋須強制清拆。至於交換條件,就是為興建丁屋的申請訂下一個截止日期(例如可以是2012年12月31日),過了這個日期後任何新界原居民便不能再向當局遞交新的丁屋申請,而當局只需要完成處理手頭上剩餘的丁屋申請,丁權制度便正式「壽終正寢」了。

以上構思能否實現,主要視乎兩個因素。首先,香港社會上的普羅大眾是否願意接受當局作出『以容忍「小害」來消除「大害」』的妥協,還是堅決地認為新界村屋僭建物必須全數拆除?筆者知道部份市民支持梁振英當選特首的原因,正是比起另一候選人唐英年更能鐵腕地處理新界村屋僭建問題,如果梁振英最終有所讓步,市民未必會體諒。即使社會主流真是不反對政府作出如此妥協,最大的關鍵因素始終是新界鄉事勢力一方是否願意接受這樣的交換條件。他們究竟會認為自己居所的僭建物重要,還是子孫們的丁權重要呢?假如他們認為後者較重要,那麼藉著僭建爭議來換取終止丁權的策略便以失敗告終,但至少可以令新界村屋僭建問題較有機會順利解決,同時可以為終止丁權先「試水溫」,當局可加以評估屆時新界原居民的反應,為未來再度提出終止丁權作好準備。

6 則留言:

  1. 集體官契沒寫的話,即使高過三層的確沒理據動他,但看看當時入則跟現在的建築物有否不同,如果沒經屋宇署批准改動結構,政府也可以動他。

    新界原居民這怪獸,現在己沒理由再容忍他,香港亦不接受有市區法律和新界法律。事實上,以新界人多年來貪得無厭,享盡各種特權仍不知足,如果政府妥協,政府的威信全無,亦會激發市區和新界的對立。

    丁權反正都只剩很少的地們,就不終止他們很快無起可起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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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特赦是可以,但對於市區相若規模的僭建物,也應該一視同仁對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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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回 King Wolffy:
    丁權制度一日不終止,新界原居民便有權要求政府撥出更多可供發展丁屋的土地,所以始終需要有一個了斷。不過,是否值得以特赦新界村屋僭建換取終止丁權制度,需要社會自行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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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回 匿名:
    筆者原則上不反對市區小規模而不構成危險的僭建物一視同仁獲得特赦,可是這樣的話市區人士便毋須為獲得特赦而付上任何代價(新界人士需要以終止丁權制度作為代價),可能又會引起另外的爭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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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發展局長林鄭月娥稱,不考慮收取容忍費或豁免費給予村屋僭建物合法化的建議,因為以錢解決違規問題不符本港依法辦事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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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回 匿名:
    這是政府的既有立場,筆者也相信當局不會輕言退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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