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2月7日星期六

應如何加重力度打擊醉酒駕駛罪行?

上個月落馬洲發生因醉酒駕駛而釀成6人死亡的車禍,使香港社會關注醉酒駕駛刑罰過輕的問題。政府昨日便舉行了一個跨部門會議,研究如何加重力度打擊醉駕罪行。其中一個重大的突破,就是當局在多年來一直抗拒引入累進罰則之立場終於軟化,同意考慮根據酒精超標程度釐定刑罰輕重。筆者對政府積極正視醉駕問題感到欣慰,亦藉著此文順便表達一下自己對打擊醉酒駕駛的個人意見。

根據今年2月9日實施的道路交通條例修訂,醉酒駕駛初犯者會停牌最少3個月,再犯停牌最少2年以上;危險駕駛導致他人死亡的最高刑罰亦由監禁5年增至10年。雖然這比過去進步,可是仍不合乎多數公眾的期望,有必要將刑罰進一步加重。

筆者具體建議,醉駕初犯者,如無引致任何傷亡,亦要停牌最少1年,再犯則停牌最少3年。而引致他人受傷者須停牌最少5年,引致他人死亡者更須永久停牌。以上的最低刑罰只是針對輕微酒精超標,法院應視乎超標程度提高刑罰,若果是超標非常嚴重(例如四至五倍以上),亦須永久停牌。而危險駕駛導致他人死亡方面,筆者則建議將最高刑罰增至終身監禁,與誤殺罪看齊。

筆者贊同昨日會議中倡議按酒精超標程度引入不同程度醉酒駕駛罰則,畢竟現時香港也是如此處理超速駕駛。可是,至於有要求對大型車輛如貨櫃拖頭、旅遊車和巴士司機實行酒精「零容忍」,即體內不得驗出任何酒精,筆者則認為有點矯枉過正。之前筆者在《再談暫准駕駛執照可加入哪些限制》才探討過,可以考慮為持有「P牌」的「新牌仔」引入更嚴格的酒精標準,也只是建議為正常標準的一半,而不是零酒精。事實上,假如要體內不能驗出任何酒精,除了要滴酒不沾之外,就連吃醉雞等含小量酒精的食物也不可以了。這顯然是太誇張了,也不見得有這樣的需要。故此,筆者對這個建議並不贊同,頂多只接受將限制提升至正常標準的一半。

無論如何,筆者也希望當局能夠盡快就如何打擊醉酒駕駛進行公眾諮詢,讓公眾可以參與整個討論,提供一些具參考價值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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