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8月27日星期三

公共休憩空間私有化須訂條件

政府表示正檢討位於私人發展項目內的公共休憩空間的管理問題,並考慮容許業主「購回」業權分散及非位於地面的公共休憩空間,但要先獲當區區議會同意。筆者認同這個方向,不過大前提是盡量確保公共休憩空間總面積不會被犧牲,並對有業主只肯以象徵式價錢購回感到反感。

有些公共休憩空間位置隱蔽,公眾不易到達,而該處的住戶也會覺得這是他們的私人空間,若開放給公眾會產生保安及私隱問題。對於這類公共休憩空間,筆者認為讓業主購回空間也是可以接受的。不過筆者認為業主需要作出補償。最理想當然是以地換地,即是以等額面積的私人用地開闢成公共休憩空間作為交換條件。不過,這並非容易做到,因此若做不到前者,業主便應以市價買回,而這筆錢應全面撥作改善區內其他休憩空間的資金。

對於有業主認為必須以象徵式售價將這類空間私有化,筆者實在感到完全不能接受。將公共休憩空間換作私人空間,當然需要向公眾作出適當的補償。幾千平方呎的休憩空間難道只值一元嗎?若然他們堅持這個開價,筆者寧願不讓他們買回,並要求他們繼續維持給公眾使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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