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2月3日星期三

重申豁免開放公共空間須有合理條件

針對位於私人發展項目內的公共休憩空間的管理問題,筆者早前已在《公共休憩空間私有化須訂條件》發表過一些意見。到現在政府已完成初步探討,初步認為可以考慮收回部份位於政府土地的公共空間管理權,而位於私人土地的公共空間,當局則會考慮恩恤處理港灣豪庭個案,容許業主申請短期豁免開放空間。筆者認為前者前者可以接受,既然在政府土地上也應該由政府管理,可是對於後者,筆者認為實在應該小心處理,不要讓私人利益凌駕於公眾利益之上。

港灣豪庭是大角咀的一個私人屋苑,其平台花園理論上是公共休憩空間,可是由於花園與住宅相當接近,其業主反對將之開放給公眾,反而提議以1港元的象徵價「買斷」。正如之前的文章所言,筆者原則上雖不反對豁免業主開放空間,但有人需要為此作出合理(而不是只有象徵式)的補償,畢竟豁免開放公共空間等同公眾利益受損。作出補償的一方並不一定是小業主,倘若小業主有足夠證據證明在購買物業時被發展商誤導指平台屬私人空間,筆者認為這便應該由發展商就豁免開放平台對公眾所做成的損失作出賠償。

總而言之,位於私人土地的公共空間要被私人收回的話,不能夠接受只以象徵式作出回購,否則只會令私人利益凌駕於公眾利益之上。只有合理價格作出的回購,才能同時顧及到公眾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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