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的食物營養標籤規管制度將於大約一年後開始實施,但有報章報道,不少食品卻選擇走「法律罅」,以聲稱「少甜」代替「低糖」,來避過當局對「低糖」標準的規管。筆者認為,當局在制度食物營養標籤規管制度時未有週詳考慮,使消費者被誤導的情況難以被改善。
有觀點認為「少甜」以及類似的「少鹹」、「少油」等聲稱,屬於主觀的味覺感受,故不應受到規管,可是筆者卻另有一番見解。筆者相信普羅大眾都會以為「少甜」、「少鹹」、「少油」與「低糖」、「低鹽」、「低脂」沒有甚麼分別。換句話說,當局認為前者的聲稱屬於主觀感受,可是消費者卻會將之誤解為等同於食物的營養價值,因此食品生產商便有機會誤導消費者了。既然如此,當局亦應對「少甜」、「少鹹」及「少油」等所謂「主觀」的聲稱作出相應的規管,才能夠為消費者提供更全面的保障。
那麼,當局應該如何解決這個問題呢?若當局規定聲稱「少甜」的食品必須跟隨「低糖」的標準,雖然筆者個人並不反對這個可行性,但視「少甜」為主觀味覺感受的那班人士肯定會作出非議。故此,筆者退而求其次,建議若有食品聲稱自己「少甜」,卻未達到法定的「低糖」標準時,必須在包裝上清楚寫明「本產品並非低糖」。相信這樣的安排,既可以維持食品生產商對任何食品宣稱「少甜」的權利,同時也可以提高消費者的警覺,減低被誤導的機會。「少鹹」及「少油」等聲稱亦適用於這個解決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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