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香港一間清潔服務公司的員工投訴,指責僱主利用退休制度的漏洞,假借公積金之名,取巧逃避強積金責任。事緣該公司要求員工加入公積金計劃以代替強積金,但同時未有解釋該公司同時規定員工必須工作滿3年才可領取公積金的條款。該公司最近決定解僱部份未做滿3年的員工,令他們不能取得任何退休金,損害他們的退休權益。筆者認為當局應該正視有關漏洞,加以杜絕。
公積金計劃,亦稱為職業退休計劃,是香港政府啟動強積金計劃之前已經存在的退休保障制度,當時有三分之一的勞動人口都得到這種退休保障,而直到今時今日仍有不少大型公司供員工選用。每間公司的公積金計劃的細節都不一樣,但通常都是只由僱主負責供款,因此不少僱員均樂於選用。事實上,每當新員工入職時,他們需要選定究竟是參與公積金還是強積金(選定後不得更改)。不過,僱員往往忽視僱主在制訂公積金計劃時加入的條件和限制(不論是否公平和合理),導致引起像今次清潔公司員工不滿的事件。
從今次事件可以看到,僱主現時確有方法取巧逃避強積金責任:只要在強積金計劃隱含工作未滿若干年不能取得的條款,並誘使員工選用,最後在其工作未滿若干年情況下解僱,僱主便可以完全節省掉強積金供款的開支。
為了堵塞有關漏洞,筆者建議當局為公積金計劃加入額外的規定:當初選擇公積金的員工離職時,如果其應得的退休金少於以強積金計劃計算的僱主供款總數,僱主需要補回有關差額。舉個例說,一名員工月薪一萬,工作兩年後離職,那麼「以強積金計劃計算的僱主供款總數」為 $10,000 x 12 x 2 x 5% = $12,000。假如該名員工選用公積金不用自己供款,而應得的退休金又少於$12,000的話,僱主便需要額外供款,使有關金額達到$12,000的水平。假如該名員工選用公積金需要自己供款,而應得的退休金在扣除自己的全數供款後仍少於$12,000的話,僱主亦需要額外供款。
筆者相信以上的建議可以有效杜絕僱主假借公積金之名取巧逃避強積金責任。不過,筆者同時亦建議,有關規定只適用於規定生效之後才開始入職的人士,即是不會追溯至規定生效之前實行的公積金計劃,以免掀起昔日離職僱員的追討潮,對僱主構成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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