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兩天筆者談及低價私人住宅單位的供應不足問題,今日則要討論相當另類的「住宅」——骨灰龕。由於香港寸金尺土,土葬地方並不足夠,政府規定絕大部份市民都需要進行火葬,死後須化為灰燼,「蝸居」在一個小小的骨灰位內。然而,死者居住的地方竟然比在生者更加供不應求。不少香港市民為香港作出相當貢獻,勞碌一生,竟然有機會應驗廣東話的一個毒咒——「死無葬身之地」。由於政府對增設公營骨灰位缺乏承擔,助長私營骨灰龕牟取暴利。更令人氣憤的是,部份私營骨灰龕根本是違反地契,隨時會被當局查封,變相令死者不得安息。對於以上亂象,政府只拋出私營骨灰龕自願登記制的建議,根本完全並不足夠。
香港每年身故的人數約四萬多人,意味著每年對骨灰龕的需求亦大約為四萬個。可是,政府現時已經沒有公營骨灰位的「存貨」,而且目前唯一已落實將會新增的龕位,就只有2012年和合石墳場的約四萬個,僅可應付一年的需求。即使宗教團體未來兩年能供應多約二萬個龕位,依然未能應付現時的需求,更不要說是2012年後的需求了。在這個嚴重供不應求的情況下,政府只好對私營骨灰龕採取放任態度,以相當寬鬆的規例方便私營骨灰龕應付骨灰位的龐大需求,種下私營骨灰龕市場經營混亂的惡果。
筆者認為,政府對私營骨灰龕「隻眼開隻眼閉」的態度絕不可取。所謂的自願登記制度,並無任何法律約束力,根本並未能夠解決認證私營骨灰龕是否合法(例如是否違反地契)的問題。假如大部份私營骨灰龕均無意登記,自願登記制便形同虛設了。當局反駁外地沒有私營骨灰龕發牌制度的先例,筆者覺得這是一個難以接受的藉口。外地地大物博,國民大多可自由選擇土葬或火葬,骨灰位的需求必定及不上幾乎必須進行火葬的香港,況且外地亦應該沒有香港般的公營骨灰位供應不足問題。香港的情況根本與外地有很大的分別,豈能以外地沒有發牌制度推搪?因此,政府必須研究推行私營骨灰龕發牌制度,所有設有骨灰位出售的地方都必須申領牌照才可經營。這樣才可以讓市民安心選用私營骨灰龕。
然而,私營骨灰龕發牌制度只是「治標」,最為「治本」的解決方法始終是要靠政府興建更多公營骨灰位。當局早前曾經提出過改建地下岩洞作厭惡性設施(包括骨灰龕)之用,現在卻似乎沒有下文,筆者希望當局能夠積極跟進。除了地下岩洞,亦可考慮擴建現時已廢棄的防空洞,改作公營骨灰位之用。而現時在公營墳場的骨灰龕,亦應盡可能想辦法擴建,例如採用加高樓層的方式向高空發展。
作為科技大學學生,成件事就好似科大唔夠宿位,學生只好屈蛇,而校方就隻眼開隻眼閉....
回覆刪除回 Bee:
回覆刪除這個例子確實有點相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