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香港區議會選舉種票風波,掀起社會對選民登記機制的關注。根據現時的制度,選民登記的要求包括通常在香港居住,而呈報的住址是在香港唯一或主要的居所。換句話說,居於海外的香港永久性居民理論上不能成為選民。可是,有人指出這樣剝奪了《基本法》賦予他們的投票權。對於以上質疑,筆者並不完全認同。
根據《香港基本法》第二十六條:「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依法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要特別留意「依法」兩個字,引證香港永久性居民的投票權並不是必然,而是需要遵從合理的法例要求。一個明顯的例子,就是「年滿18歲」的年齡限制(題外話:這個限制是根據選民登記冊制訂日期而非選舉投票當日為準,筆者早年提出過質疑,可惜當局表示無意檢討。)。居於海外的香港永久性居民既然已經不在香港生活,不讓他們投票亦非毫無道理。故此,筆者的第一個建議方案,就是維持選民必須提供香港常住地址的規定,居於海外者沒有投票權。
不過,有人可能會反駁,香港的事務仍與居於海外的香港永久性居民息息相關,譬如政府於去年決定向所有成年的香港永久性居民派發六千港元,居於海外者同樣受惠。有見及此,筆者的第二個建議方案,就是容許居於海外者申報香港以外的常住地址,並可在立法會選舉及行政長官選舉(2017年起)投票(但不包括區議會選舉,因為區議會處理的是地區事務,對居於海外者完全扯不上關係)。為此,立法會選舉議席組成需要作出相應改革。筆者認為,鄰近的中華民國立法院是一個很好的參考對象,可以此為基礎加以修改。筆者假設立法會全部議席已由普選產生,其中三分之二的議席維持由幾個大選區(筆者建議六個,其中新界由兩個變為三個)分區直選,但投票制度改為「選人不選黨」的「多議席單票制」,政黨人士和獨立人士均可以個人名義參選;其餘三分之一議席則為不分區議席,投票制度為「選黨不選人」的「比例代表制」,只限政黨參選,而每個政黨只可派出一張名單。換言之,申報香港常住地址的選民,有權在立法會選舉中投兩票;申報海外常住地址的選民,則不能在分區選舉投票(因為他們不屬於任何一個選區),而只能在不分區選舉投票。至於行政長官選舉,因為不涉及選區問題,故毋須作出改動來配合開放投票權予居於海外者。
比例代表制不利大黨,但同時要留心台灣現時制度有打壓小黨的措施(最少要5%選票才可瓜分,並且要先報名地區的立委),我相信香港政府一定會抄這點...
回覆刪除很高興blog主關心海外港人投票權利。全球有不少國家,包括鄰近的日本、澳洲、新加坡、馬來西亞、菲律賓及泰國,均設有境外投票的制度,香港若要明確開放投票權予定居海外的港人,也應該考慮引進這個制度,毋須他們返港投票。
回覆刪除要參考立法院的話,怎麼不參考零四年或以前設立的「僑選選區」?
回覆刪除回 狼:
回覆刪除近年激進民主派抬頭,可透過比例代表制取得議席,政府在改革政制時順道加入得票下限並非沒有可能。不過,筆者原則上不反對只有參與分區選舉的政黨才有資格參與不分區選舉。
回 可兒:
回覆刪除筆者並未想到直接在海外設立票站的問題,畢竟台灣那邊也是要求海外僑胞前往台灣投票的。筆者認為可以先開放海外港人投票權,要求他們返回香港投票,試行順利後才考慮是否設立境外投票的制度。
回 匿名:
回覆刪除海外香港居民人數存在不確定性,況且香港政府的大部份政策均與海外港人無關,所以筆者認為並沒有需要為他們設立「選區」。事實上,中華民國優待海外僑胞是有其歷史背景的:當年推翻滿清政府的一連串革命中,海外僑胞貢獻甚大,所以民國政府便確保他們在國民代表大會和國會中有其專屬議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