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這個網誌有兩篇2008年的文章忽然多了網民點閱,分別是《假如梁國雄最後被撤銷立法會議員資格》和《再談梁國雄被撤銷立法會議員資格的可能性》,原因當然是立法會議員梁國雄剛剛被判監兩個月,再一次面臨喪失立法會議員資格。今次的情況與上一次大有分別,上一次只是坊間估計梁國雄會入獄(但最終出乎意料之外獲輕判社會服務令),今次梁國雄卻是確切地判刑兩個月,失去立法會議員資格的機會自然比上次提高了。
綜合筆者於2008年的文章及當時的讀者留言,立法會議員有兩種情況會喪失議員資格。第一,根據香港《基本法》第79條,立法會議員犯有刑事罪行,判處監禁一個月以上,並經立法會出席會議的議員三分之二通過解除其職務,即喪失立法會議員的資格;第二,根據《立法會條例》第39條,立法會議員犯下任何罪行,判處監禁三個月以上,定罪起計5年內不能擔任議員。現在梁國雄的監禁期為兩個月,正好是第一種情況,立法會需要就是否解除梁國雄的議員職務進行正式討論和表決。
正所謂「上得山多終遇虎」,梁國雄未有汲取近四年前差點兒被判入獄的教訓,一直堅持其激烈抗爭的示威方式,今日終於得到教訓了。平心而論,梁國雄等人當日以激進手段衝擊諮詢大會,引起在場人士的不安,更毀壞了會場的設施,被判「公眾地方擾亂秩序」及「刑事損壞」罪名成立實在是無可厚非,關鍵就只有判刑的幅度而已。以梁國雄以往的表現來說,今次不再一如以往地輕判社會服務令也不失為一件合理的事。現在姑且看看負責處理上訴的裁判官會否網開一面,將其刑期減至少於一個月,否則梁國雄有一定機會會喪失立法會議員資格。不過,即使最終梁國雄真的被取消議員資格,有效期也只是未來不足半年的剩餘任期而已,可能梁國雄本人也未必有所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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