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早前的一篇《海葬花園葬可考慮提供恩恤金》,筆者建議以現金誘因鼓勵離世者使用海葬或花園葬,以減少公眾對骨灰龕位的需求。可是礙於香港人的傳統觀念,筆者得承認現金誘因的作用始終有限,相信大部份人仍會堅持必須使用骨灰龕位。政府除了需要尋找更多合適的地方興建骨灰龕場之外,還有甚麼可行方法可以提高公營骨灰龕位(又稱靈灰龕位)的供應呢?筆者有一個大膽的構思,就是取消公營骨灰龕位的「永久」性質,為其引入續期制度。
根據筆者的構思,所有公營骨灰龕位將會設有使用期限(初步建議為二十年),到了期限之後其親屬可繳費續期(同為二十年),續期次數不限。換言之,有關措施主要是針對已被後人遺忘的龕位,相反假如離世者的後代一直為其龕位續期,理論上並不會影響其「永久」的效果。至於未被續期的的龕位,其骨灰將會起出作海葬處理,原有的龕位則可以交由其他離世者使用。
為下葬之處設使用期限並非新鮮事,目前香港的土葬絕大部份都是這樣安排。除非有幸安葬於「浩園」或「景仰園」,否則現時在香港選擇土葬者最多只能下葬六年,到期後便需要撿拾火化。目前土葬安排與筆者對靈灰龕位的建議之最大不同地方,就是不設續期機制,然而土葬位置的短缺程度遠較靈灰龕位嚴重,這樣的安排總算可以理解。
筆者記得之前看過外國一個統計,指大部份墓地在死者離世超過五六十年後便不會再有人拜祭。既然如此,骨灰龕位又是否有必要像現在般可享「永久」性質,任由「死人霸生地」的情況出現呢?為公營骨灰龕位可引入續期制,正好可以使龕位的資源得到更有效的運用。與其留下一個久未有人拜祭的荒棄龕位,倒不如將龕位轉讓予有需要的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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