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次寫的房屋政策系列反應不算理想,點閱率相對偏低之餘也未能引起讀者回應。不過既然近期丁屋成為最近香港時事焦點之一,筆者也藉此機會批評一下丁屋政策吧。丁屋政策正式名稱為「新界小型屋宇政策」,是香港殖民地政府安撫新界原居民的產物。然而,由於《香港基本法》第40條的保障,這種政策在主權移交後仍得以保留至今。近日申訴專員批評屋宇署在丁屋僭建問題上規管不力,反而惹來新界原居民公開要求將丁屋僭建合法化,還揚言會上街抗爭云云。筆者認為,在不少小市民對「地產霸權」強烈不滿的香港,丁屋政策早已成為新界原居民的最大特權。現在新界原居民爭取丁屋僭建合法化之舉,必然不會獲輿論支持,甚至可能引發香港社會「反丁屋特權」的聲音。
丁屋政策的歷史其實並不算長久,雖然英國於1899年已租借新界並損害了原居民的不少土地權益,但遲至1972年丁屋政策才出現以安撫原居民。每名成年男性原居民可以豁免地價興建一幢不高於3層及27呎、每層不超過700平方呎的屋宇。雖然1997年香港主權移交,但這種殖民地時代後期才出現的優待卻得以延續,原因就是《香港基本法》第40條規定:「新界原居民的合法傳統權益受香港特別行政區的保護」。筆者認為,可供興建丁屋的土地只會越來越少,新界原居民男丁卻是有增無減,故丁屋政策總需要有終止的一日。筆者大膽建議,香港政府應為丁屋權益劃下「死線」,規定1997年7月1日或之後出生的新界原居民後代不再享有興建丁屋的權利。
筆者的建議會否違反《基本法》呢?《基本法》條文只規定「新界原居民的合法傳統權益」受保護,卻未有就「新界原居民」作出任何定義。「新界原居民」乃英國租借新界的產物,既然新界於1997年7月1日起「租約期滿」,理論上自此之後並沒有需要區分出「新界原居民」了,故香港政府絕對有權定義1997年7月1日或之後出生的新界原居民後代不再屬於新界原居民,而在此之前出生的新界原居民後代則可根據基本法依舊終身享有興建丁屋的權利及其他「合法傳統權益」。換句話說,所有現時已享有特權的新界原居民將不受任何影響,受影響的就只有主權移交後才出生的那一群。由於筆者的建議中受影響的對象最快要到2015年7月1日才成年,故香港政府仍有兩三年時間加以考慮。
當然,筆者也自知以上的大膽建議沒有可能成真,因為新界原居民的勢力至今依然頗為龐大,相反現時的香港政府則相當弱勢。雖然筆者的建議只是會對他們的後代有影響,但這足以引起他們的強烈反對了,以他們竟然可以提出將違法的丁屋僭建也要求合法化的歪理便可見一斑。無論如何,筆者希望以上的建議能夠「拋磚引玉」,看看有沒有人能夠提出更現實的方案來解決丁屋特權的問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