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世界銀行就退休保障提出了「三大支柱」的概念:第一支柱是政府負責的公共退休金計劃;第二支柱是強制性的職業退休計劃;第三支柱則為自願性的個人儲蓄計劃。在香港,高齡津貼(生果金)和強積金分別充當作第一和第二支柱的角色。可是,香港卻缺乏了一個正式的第三支柱制度,使退休保障(尤其是中產階層的)未能足夠應付實際的需要。故此,筆者建議當局應該考慮為香港退休保障建立第三支柱。
個人儲蓄計劃與現時自行以個人名義進行儲蓄(或投資)有甚麼分別呢?參考外地的同類制度,其分別主要在於參與計劃的金額可享有稅務優惠,以及計劃的最終目標都是提供退休保障的同時,又可以容許有條件地提早取款應付其他需要。筆者的構思,也是參考以上兩項特點而作出的。而這個自願性的個人儲蓄計劃之主要對象,就是有能力為自己的退休生活作出更多準備的中產階層。畢竟社會基層人士收入捉襟見肘,如果要他們再作自願性退休儲蓄,就算有心也應該無力了。
筆者建議,有關計劃主要透過「有條件免稅」的方式鼓勵自願性的額外儲蓄,可獲免稅的上限為收入的三成(例如以年薪三十萬計算,參加者可以換取最多九萬元的豁免計算於當年收入之金額)。不過,如果參加者在退休之前動用計劃內的資金,而扣除供款後計劃內的資金少於供款總額,多出來的部份屆時將被視為應課稅的收入(例如參加者歷來總共投放了一百萬元,現時市值是一百二十萬,那麼只要提款金額少於二十萬,便不用繳交額外的稅款,相反譬如提出三十萬,那額外的十萬便會視為當年的收入,須計算入息稅)。這樣的安排既可讓參與者靈活提取款項,亦同時令他們在非必要時盡量不會輕易提款。至於退休之後,有關提款限制將會分二十年逐步放寬,退休後第一年提出供款總額的95%仍須課稅、第二年則為90%,如此類推,直至退休後第二十年,計劃內所有供款總額便可完全免稅。參與者亦可在退休時選擇將計劃內的全數金額購買年金,那麼其供款總額便可以即時完全免稅。這樣的安排可以使參與者如無必要都不會一次過提出所有資金。
另一方面,這個計劃的投資選擇亦遠較強積金廣泛,無論是股票、ETF、互惠基金、債券甚至是定期存款均可作為投資項目,使參與者(或其投資組合顧問)能夠更容易設計一個更合適的投資組合。筆者更建議這個個人儲蓄計劃可配合強積金「半自由行」措施,容許僱員每年將其強積金供款轉到個人儲蓄計劃,但當然有關金額在退休之前就不能夠被提取出來了。
筆者相信,以上計劃可以補償了香港退休保障未有第三支柱的缺失,並讓大部份市民只須依賴「三大支柱」便可以過一個安穩的退休生活。
3 個意見:
舉腳贊成!這個建議實在太美妙!
I suggest HK government can introduce a new retirement saving scheme, which is simular to 401(k) in USA, as a substitute of MPF scheme. The contributions in 401(k) plans are tax-deferred, just like what you have suggested.
回 Pauline:
謝謝指點。筆者現在才知道美國的「401(k)退休福利計劃」原來與筆者的「有條件免稅」自願性退休儲蓄帳戶建議相近。既然有外國經驗,值得香港作進一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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