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有不少新聞都是與「新界原居民」有關,包括逾千名原居民示威反對政府依法處理新界村屋僭建問題、當局對於即將拆卸的北區竹園村原居民予以特別優待而對非原居民作出虧待等等,令公眾再一次反思新界原居民的特權是否應該繼續存在。筆者認為,自從香港脫離英國統治之後,「新界原居民」這個身份已經過時,理論上應該廢除。可是新界鄉事勢力仍然不算薄弱,更重要的是《基本法》條文規定保護「新界原居民的合法傳統權益」,要廢除原居民特權絕對不容易。
先回顧一下歷史。1898年英國租借新界99年,租借地上原有的居民便被當時的殖民地政府歸類為「新界原居民」,相反由於香港島和九龍是永久割讓之地,原有的居民便沒有像「新界原居民」般特意區分出來了。1910年,香港法例第97章《新界條例》被訂立,將當時「新界原居民」的傳統權益寫進法例予以保護(但現時最具爭議的「丁屋」並非當時的權益)。1937年,香港政府將界限街以北的九龍半島劃分為「新九龍」,視之為九龍的一部份,該處的居民便喪失了「新界原居民」的身份,可見「新界原居民」的定義並非從來沒有改變過。1972年,鑑於香港政府大力發展新市鎮,影響「新界原居民」的土地權益,故此便給予興建「丁屋」的權利以作補償。1984年,包括新界在內的整個香港確定將於1997年歸還中國,本來「新界原居民」這個身份屆時理論上便沒有任何意義,可是當1990年《香港基本法》頒佈時,中共政府為了「平穩過渡」,便加入了「新界原居民的合法傳統權益受香港特別行政區的保護」的條文(第40條),使「新界原居民」這個身份於主權移交後依然存在。
筆者認為,既然香港的政府已由英國的殖民地政府變成中國的特區政府,「原居民」的定義理論上已經不再一樣——所有於1997年7月1日之前已在香港居住的人士,理論上都是「香港原居民」。故此即使假設特區政府要給予「原居民」一些特權,理論上也應該給予前述的「香港原居民」及其後代,而不是只有殖民地時期的「新界原居民」。當然,這一個假設只是理論上的說法,並不代表筆者支持將新界原居民現有的特權均擴展至大部份香港居民——如果大部份香港居民都有權興建丁屋,對香港房屋和土地政策肯定是一場大災難。
針對「新界原居民」身份不合時宜的問題,筆者其實在早前的一篇《房屋政策如何撥亂反正:丁屋篇》提及過一個解決方法——由於《基本法》未有就「新界原居民」作出任何定義,所以香港政府理論上可以將「新界原居民」定義為特區政府成立前出生的新界原居民後代,亦即是1997年7月1日或之後出生的新界原居民後代不再擁有原居民身份。這批人士最快要到2015年7月1日或之後才成年,而且有關特權只適用於成年男性,所以理論上只需於該日之前更改定義,便可以將擁有「新界原居民」特權的人士侷限於殖民地時期出生的那一批。
以上的方法既可依照《基本法》的規定保障已擁有特權的人士,又同時制止有更多人成為擁有特權的人士。然而,由於這個做法涉及追溯作出定義當日之前出生的人士之身份,在法律上可能會遭受挑戰,故此筆者也承認以「1997年7月1日」作為界線有相當的難度,即使政府認同筆者劃出界線的建議,那條界線也應該會是作出有關決定當日之後,變相「放生」了特區成立後首十多年出生的新界原居民後代。不過,就算真是需要「放生」部份人,總好新界原居民身份可以千秋萬代地承傳下去。
1 個意見:
新界原居民只是香港原居民的一部份,另外還包括香港島原居民和九龍原居民,劉皇發和新界鄉議局任何成員絕不能代表我們香港島原居民.而且香港命名時的香港村是位於港島南區,不是在新界.多年來新界鄉議局事實上騎劫了整個香港原居民的聲音不斷損害香港島及九龍原居民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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