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者對香港填海的立場,稍為留意此網誌的讀者相信也很清楚。目前《保護海港條例》過份嚴厲,即使是合理和利民的填海都加以阻止。筆者過往其中一個主要批判對象,就是當年有份促成有關「惡法」的保護海港協會顧問徐嘉慎。不過,近期原來他已悄悄地放寬自己的底線,並向政府正式建議容許小規模的公眾用途填海,即是改變現時要求的「凌駕性公眾需要」。如果條例成功獲放寬,受惠項目包括東區走廊橋底下的木板步道、維港海旁的水上的士碼頭等。筆者對徐嘉慎終於接受於維港進行適量而合理的填海感到相當高興。
有關東區走廊橋底下的木板步道的計劃,筆者在拙文〈《保護海港條例》過於僵化〉已提及過了。那條長200米、寬3米的步道,由於永久覆蓋海面,法例上仍被視為填海,當局恐怕這不符「凌駕性公眾需要」,所以構思遲遲都不能夠被落實。慶幸的是,現在連反對維港填海最為強烈的保護海港協會也對同類填海「開綠燈」,筆者相信該項目有望於將來可以成功落實。
根據傳媒報道,徐嘉慎向當局提交的建議書中,建議在《保護海港條例》的「凌駕性公眾需要」中,加入新的「相稱性原則」:「經確定該填海計劃有公眾需要之後,在決定該公眾需要是否凌駕於維港的重要性時,首要考慮之因素是﹕該填海計劃對公眾享用維港之增加,及維港的環保、社會及經濟價值之提升,是否足以抵償填海計劃對維港所造成的損失及損害」。筆者認為,使用以上原則來解釋「凌駕性」有助降低維港填海的門檻,並同時回應了筆者對保港條例過於僵化的批評。
總而言之,填海不是罪惡,一刀切反對填海實非理想做法。《保護海港條例》的「凌駕性公眾需要」門檻現在有望得到放寬,使一些利民的填海工程能夠上馬,對香港市民無疑是一件好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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