幾個月前香港有政界人士倡議開徵「物業空置稅」,引起社會廣泛討論,評價好壞參半,其後隨著樓市步入調整期,討論似乎不了了之。雖然筆者也覺得任由物業空置的行為不應被鼓勵,但對於「物業空置稅」的立場仍傾向不支持,主要原因是難以介定物業是否「空置」,且容易讓業主「走法律罅」避稅。筆者有一個大膽建議,就是修改「物業稅」的定義,將徵收對象由有租金收入的物業擴展至所有非自用物業,相信或多或少可以打擊刻意將物業空置的行為。
根據筆者的建議,除非物業屬於「自用」,否則無論是否有租金收入,均必須要繳交「物業稅」。「自用」的定義為業主的主要居所(住宅物業)或主要業務場所(非住宅物業)。業主若擁有多於一個居所,也只能申報其中一個為「自用」,其他仍須當作「非自用」論。非住宅物業是否被業主「自用」,則可根據商業登記或分行登記所提供的業務地址作判斷。而「物業稅」的計算方式會有兩個數值,以較高者為準:(一)「租金收入」減去「稅務扣除項目」後乘以「物業稅稅率」(15%),即是與現時的計法一致;(二)「應課差餉租值」減去「稅務扣除項目」後乘以「物業稅稅率」之一半(7.5%)。如果是出租物業,正常情況下都是按前者計算,除非其租金比市值明顯地低;如果是非出租物業,前者自然便不適用,只能按後者計算。
若果以上擴大「物業稅」徵收對象的建議得以落實,非自用物業無論有否租出均須繳納「物業稅」,自然能夠降低業主刻意將物業空置不出租的意慾,某程度上可以做到「物業空置稅」效果。當然,這樣的做法並不能像「物業空置稅」般能夠直接針對物業空置的情況,可是實際執行上相對起來便簡單得多,毋須為判斷物業是否「空置」而煩惱,所以整體而言較為可取。
2 個意見:
看過很多開徵空置稅的意見,都是你的建議最可行,不過這仍有機會殺錯良民:例如有人有兩個物業,一個自住,一個給家人住,在你的建議下,後者便要徵稅,可能引來反對。
回 匿名:
給家人住的物業,為何樓契上卻不寫上家人的名字,而偏要由自己持有呢?如果為這個情況作出豁免,便會產生漏洞,容易讓一些持有多個空置物業的業主以「讓不同家庭成員自住」為藉口逃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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