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6月1日星期一

愚弄投資者的「精明債券」

雷曼兄弟所發行的「迷你債券」,在香港所引起的風波仍未平息,最近卻爆出原來市場上還有類似的產品,更有機會即將「爆煲」。這就是摩根士丹利所發行的「精明債券」了。與「迷你債券」一樣,「精明債券」都是有「債券」之名,無債券之實,實際上是一些相當複雜的結構性金融投資產品。投資「精明債券」的投資者最初以為自己很精明,一心以為可以賺取比傳統債券稍高的回報,實際上卻被愚弄了,更可能要面對損失全數本金的風險。就算不談銀行職員銷售手法的問題,「精明債券」本身的名稱已經害人不淺了。

「精明債券」背後的機制頗為複雜,但簡單來說,就是讓投資者承受百多間掛鉤公司信貸違約的風險。如果數年的投資期完結後,那百多間公司沒有或只有極少數的公司信貸違約,投資者便可得到相等於六七厘年息的回報。可是,萬一信貸違約的公司超過特定數目,投資者便會損失全數本金。以現時環球經濟狀況,「精明債券」最後的結局如何可想而知。這正是「贏就贏粒糖,輸就輸間廠」的一個貼切例子了。由此可見,「精明債券」與提供穩定回報的傳統債券完全沒有半點兒相似,其中文名稱卻使用「債券」一詞(英文名稱總算有一點良心,使用「Note」而不是「Bond」),很明顯就是誤導投資者。

筆者認為,除了要求規管銀行職員銷售手法(例如筆者會建議只有持有證監會「提供投資意見」牌照的人士才可推銷投資相關產品,以及規定投資者在購買投資相關產品之前需要簽署風險說明文件等等)之外,另一個被人忽略的解決方案就是規管投資相關產品所使用的銷售名稱。正如現實市場的貨品,都受到《商品說明條例》規管,例如條例明確界定了「翡翠」的定義,不含硬玉、綠輝石或鈉鉻輝石的玉石都不能稱之為「翡翠」。筆者認為證監會應該參考這樣的機制,規管投資相關產品所使用的銷售名稱,包括為「債券」定下明確定義:只有到期時保證歸還本金,並定期及/或於到期時保證派發利息的金融投資產品,才可稱之為「債券」。那麼「迷你債券」、「精明債券」便只能稱為「迷你票據」、「精明票據」,減低對投資者的誤導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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