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6月5日星期五

《家庭及同居關係暴力條例》保障仍有不足之處

《家庭暴力條例》自從倡議將同性同居者納入條例保護對象,一直引來了不少爭議,更引起了「家庭」定義是否被扭曲的討論。當局最近宣佈,決定將條例改名為《家庭及同居關係暴力條例》,不再將同居者視為「家庭」,並不分性別地保障「同居關係」的人士。然而,當局同時建議對「同居關係」定下嚴格定義,並非只要長期一同居住便符合資格,而是侷限於「作為情侶在親密關係下共同生活的兩名人士之間的關係」,還羅列出多項條件,例如必須要有性關係。筆者覺得當局對「同居關係」的定義過於狹窄,並認為條例的保障範圍有放寬的空間,使更多人能夠受惠。

根據草案,「同居關係」雖然不限性別,可是必須符合一系列元素,例如在同一住戶生活、具穩定持久關係、有性關係、財政互相依靠等等。當中「有性關係」的限制,使保障範圍侷限於異性情侶或同性親密情侶,其他沒有涉及性關係的同居關係,例如同居互相依靠但非親密關係的長者、「金蘭姊妹」,甚至包括堅守不作婚前性行為的未婚夫妻,都未能夠被涵蓋。筆者認為這就是條例的最主要不足之處。

當局解釋,若果進一步擴闊條例保障範圍至所有同居人士,便會出現很多無謂個案,例如外傭可以申請禁制令嚴禁僱主入屋、租客亦可禁制同住的業主入屋等等。筆者則認為,條例保障範圍可以照樣開放給大部份同居人士,並同時排除以上那些個案,即是將「家庭傭工與其僱主」、「租客與業主」等特殊關係列為例外的情況,縱使一同居住亦不受條例保障。其他同居人士,只要在同一住戶長期生活且互相依靠,那麼無論他們是否有著任何親密關係,均可以受到條例保障。這樣的安排,相信比現時的草案更為合情合理。

2 個意見:

匿名說...

"...包括堅守不作婚前性行為的未婚夫妻,都未能夠被涵蓋..."

"性關係"唔一定係"性行為"呀?
有kiss都應該算係"性關係"啦
我就唔信會有未婚夫妻未kiss過呀

凱文說...

回 匿名:
親吻並不一定證明雙方擁有「性關係」,只能夠算是「親密關係」。無論如何,筆者舉出來的這個例子只是純屬嘲諷,並相信現實中當局應該會將所有同居的未婚夫妻納入保障範圍,而不會真的考究是否曾經進行過性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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