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1月22日星期日

五號用地未能建商廈的後備方案

香港政府最近就中環新海濱規劃作出修訂,原本打算撥作藝術發展的5號用地(中信大廈以北),決定改為酒店或商廈之用,以彌補1號及2號用地(國金二期以北)放棄興建酒店或商廈的損失。雖然5號用地的用途得以改變,但發展限制則維持不變,即不高於80米(16層高)。筆者以前不只在一篇文章談及過,1號及2號用地的發展實在可以考慮轉移到5號用地。現在政府接納有關意見,筆者當然表示相當歡迎。然而,這個改動卻招來了保護海港協會的反對,更揚言不排除司法覆核。

有關安排本來可以減低鄰近維港的1號及2號用地之發展密度,讓市民更親近海港,為甚麼保護海港協會仍要提出反對呢?原來他們認為,在5號用地這塊填海地上興建酒店或商廈,有違「凌駕性公眾需要」,違反《保護海港條例》。讀者可能會感到奇怪,何解當局最初建議在1號及2號用地發展酒店或商廈,保護海港協會並未有走出來反對呢?原因就是1號及2號用地屬於「中區填海計劃第1期」,早於1996年便已存在;相反5號用地屬於第3期,最近才填出來,故後者理應受到2003年終審法院就維港填海的判決所約束。

針對保護海港協會的指控,發展局作出反駁,指出土地規劃用途的程序與填海法理是兩碼子事,從而解釋發展用途和密度轉移並不涉及《保護海港條例》的管制。筆者覺得,當局的理據始終未夠強勁,恐怕保護海港協會不會就此罷休。從過去多年政府在有關填海的司法覆核之往績來看,假如今次事件真是去到司法覆核的地步,保護海港協會也不一定會落敗。筆者認為,當局為安全計,大可實行「一拍兩散」,將酒店或商廈保留在1號及2號用地,使保護海港協會「求仁得仁」。不過,這樣的局面恐怕不是大家希望見到的。筆者倒有一個建議,既可滿足保護海港協會的訴求,又不影響酒店或商廈的供應。

要滿足保護海港協會的訴求,5號用地便不能作商業用途了,還有甚麼地方可以安置1號及2號用地的商業發展呢?筆者認為,位於中環的海港政府大樓會是一個很理想的選址。該處面向維港,毫無遮擋,擁有無敵海景,價值絕不比1號及2號用地遜色。該處早於1980年代完成填海,改作商業用途也肯定不會牴觸《保護海港條例》。而海港政府大樓拆卸後,受影響的政府辦公室便可以安置於5號用地上。受制於5號用地的高度限制(最高16層),「新海港政府大樓」未必能夠全數安置舊大樓24層的樓面。筆者遂建議將其餘的樓面,一律安置到筆者一直倡議的「黃竹坑政府合署」,即是快將遷走的香港仔消防局之現址。該處相當接近將來的南港島線黃竹坑站,來往金鐘不用十分鐘。這樣亦同時可以打破南區乃全港十八區中唯一沒有政府合署的局面。

2 個意見:

ZK-NBS說...

我則認為保港會理由牽強。填海的「凌駕性公眾需要」是要建道路和鐵路, 只要建道路和鐵路需要仍然適用, 填海後仍規劃建道路和鐵路的話, 則填海依然合法, 除了建道路和鐵路外, 還建什麼其他東西, 包括商廈、公園、墳場也好, 都和填海合法性沒關係。

況且填海一但已判定合法, 填好後還可推翻合法性嗎? 假如說最終建了路後汽車流量原來高估了, 或者原本擠塞的舊路未有因新路而得紓緩, 發現原來是沒有凌駕性公眾需要的, 那要把填海地還原為海嗎?

凱文說...

回 ZK-NBS:
假如真是出現司法覆核,筆者當然站在政府的一方。雖然保港會理據不足,可是最大的問題是,受到訴訟程序影響,填海地上的發展必定再三被延誤。筆者就是不希望見到這種情況出現。事實上,如果當年不是保港會興風作浪,中環灣仔繞道現在可能已經可以通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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