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政府早前承諾將資助低收入人士之「鼓勵就業交通津貼計劃」由新界四區推廣至全港十八區,現在終於公佈詳情。交通津貼改革後,申請者只要通過以家庭為單位的入息審查,每月便可獲600港元津貼,而工作地點、使用的交通工具及費用均不是考慮因素。筆者認為,這樣的改革已失去了「交通津貼」的本意,亦喪失現時交通津貼計劃的其中一個主要好處——鼓勵跨區就業。
先看看目前的交通費支援計劃:居於元朗區、屯門區、北區和離島區的在職人士,每月跨區工作多於72小時而收入少於6,500港元,每月便可獲600港元交通津貼,為期一年。當局認為以上四區之區內就業機會較少,且遠離有較多就業機會的市區,所以便設立此計劃,以鼓勵當地居民跨區就業。筆者對此理據深表認同。事實上,由於政府規劃失誤,導致新市鎮不能自給自足,區內就業機會嚴重供不應求,交通津貼總算是亡羊補牢的做法。而市區有一些低收入工作亦出現「有工無人做」的情況,交通津貼正好將偏遠地區的勞動力引入市區,紓緩有關問題。
然而,社會不少聲音皆指出香港很多地區一樣面對著不同程度的就業問題,遂爭取將有關計劃推廣到全香港。在民意壓力下,特首曾蔭權終於在月前之施政報告回應了這個訴求。對於這一點,筆者並沒有甚麼異議,畢竟香港各區都有很多低收入人士都需要跨區工作,同樣需要面對交通費高昂的壓力。令筆者感到不滿的,就是交通津貼改革後竟然完全沒有考慮「交通」這個因素!舉例說有兩名天水圍居民,一個幸運地在住所樓下的商場找到工作,另一個則要遠赴南區的鴨脷洲工作,前者交通費開支為零,後者每日約五十多元,可是他們一樣都是獲得每月600元交通津貼。這樣是公平嗎?筆者並非要求交通津貼全數補貼交通支出,而是對毋須交通支出的人士也可獲得「交通津貼」表示相當質疑。現在那個計劃根本並不是甚麼「交通津貼」,為何要用「交通」來「掛羊頭賣狗肉」?是否因為以前政府曾表示過不欲推行「工資補貼」干預勞動市場,所以才將「工資補貼」包裝成「交通津貼」呢?
對於以上問題,筆者認為有兩個解決方法。當局若然打算維持不理會交通因素而發放津貼,筆者認為應該放棄「鼓勵就業交通津貼計劃」這個名稱,例如可改名為「鼓勵就業津貼計劃」(簡稱「就業津貼」),使其明正言順毋須考慮交通因素。不過,筆者較傾向推行真正的「交通津貼」,針對需要跨區就業的低收入人士,鼓勵他們跨區尋找更適合自己的工作機會。筆者建議將「交通津貼」之基本要求訂為工作地點距離住所超過500米,並將津貼額分為兩等:所有同區就業,以及工作地點距離住所0.5至10公里之間的跨區就業,可獲半額津貼(每月300元);工作地點距離住所超過10公里的跨區就業,則可獲全額津貼(每月600元)。筆者相信以上的制度,在公平原則與簡化行政之間總算是取得平衡。
另一個改革方向就是申領者入息上限由個人改以家庭為單位。這點改動可謂有利有弊:對於只得一人工作的家庭較為有利,但對於有兩人工作的家庭則頗為不利。以3人家庭入息上限12,000元為例,家庭A有一人工作,入息11,000元;家庭B有兩人工作,入息各為6,500元;家庭C有兩人工作,入息分別6,800元及5,200元。以往家庭A不符申請資格,家庭B則可得到兩份交通津貼,家庭C則可得到一份交通津貼。可是改革之後,家庭B總收入超過12,000元,不能再得到津貼;相反家庭A則由沒有津貼變成可獲一份津貼,而家庭C更由一份津貼變成可獲兩份。為解決改革後對家庭B這一類人士不利的情況,筆者建議當局放寬二人家庭及三人家庭的入息上限,分別提升到13,000元及13,500元。相信有關放寬可以平息部份人士對改以家庭入息計算上限的不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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