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貨客大手買入香港的嬰幼兒奶粉運往中國大陸,其實都已經發生了好幾年,兩年前的年初社會上便一度熱議「奶粉離境稅」的構思,可惜最後卻不了了之,埋下了讓問題逐漸惡化的伏線。直到近一兩個月,香港市面上的嬰幼兒奶粉供應終於出現明顯短缺,在龐大的社會輿論壓力之下,政府才姍姍來遲地出招。令筆者感到失望的除了是當局的後知後覺,還有當局捨棄了能夠直接減少水貨客的方法(限制大陸人士「一日一行」,甚至索性廢除「一簽多行」),而只願針對奶粉短缺的問題,可謂是「頭痛醫頭」的表現(但至少總好過甚麼都不做了)。其中最主要的招數,是透過修訂《進出口(一般)規例》,限制攜帶嬰幼兒奶粉離境。筆者原則上認同有關限制,相信比起寓禁於徵的「奶粉離境稅」建議更具成效,不過筆者認為有關限制的豁免措施有進一步收緊的空間。
根據政府建議,每名16歲或以上人士,在24小時之內只可攜帶不超過1.8公斤重(即兩罐)的三歲或以下嬰幼兒配方奶粉,違反規定者一經定罪,最高罰款五十萬港元及監禁兩年。為何年齡限制不是一般成年規定的18歲而是16歲,當局解釋配合最低法定結婚年齡,筆者尚可諒解。可是自用豁免可以每二十四小時使用一次,就是最值得質疑的地方。根據友人分享的經驗,一罐0.9公斤重的奶粉一般足夠7至10天的需要,換句話說1.8公斤足可應付兩三星期的需要了。即使考慮到較極端的情況(例如一名成人帶著兩名嬰孩子女離境),即使將自用豁免收緊至每7天才能使用一次,相信不會對自用人士構成大問題,又可以進一步打擊水貨客攜帶奶粉離境(由每星期最多14罐減至最多2罐)。
除了修改自用豁免的期限之外,筆者還有一個較激進的改善建議——自用豁免的奶粉在離境時必須開封,概念來自攜帶免稅煙入境的上限是19支(一盒少一支)以確保自用。如果奶粉真的是自用,開封的影響並不大,反正奶粉都會在一兩星期內吃掉;可是如果奶粉是用作轉售,開封將會使其難以售出,故相信能夠有效打擊水貨客將奶粉運到大陸轉售的情況。只不過筆者擔心有關措施會「擾民」,因為海關人員需要為每名攜帶奶粉出境的人士逐一檢查奶粉是否已開封,加長離境的時間,故此以上建議是否落實需要視乎普羅大眾的接受程度。
倘若筆者以上兩點改善建議能夠獲得接納,相信能夠有效解決水貨客搶奪香港嬰幼兒奶粉的問題,可是作用卻僅此而已。對於水貨客搶奪香港其他日用品的問題,實在有賴當局推出一些以打擊所有水貨活動為對象的措施,就讓筆者拋出一些例子:對於大陸人士,固然可以限制「一日一行」,甚至索性廢除「一簽多行」;而對於本地人士(當局聲稱有六成水貨客是本地人,筆者覺得有誇大的成份,但也同意本地水貨客確實佔一定比例),可以考慮開徵「同日多次離境稅」,顧名思義就是如果在同一日內離境兩次或以上,便需要繳交稅款,變相做到限制本地人「一日一行」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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