沉寂了那麼久,今次要下起決心在百忙中抽空藉此平台一吐不快。梁頌恆、游蕙禎立法會宣誓風波,發展到人大匆忙主動釋法的地步,實在令筆者感到痛心。筆者同意梁、游二人在宣誓一事中確實「過火」和「玩大咗」,但絕不認同某些人意圖透過以事後增加限制的方式強行褫奪他們的議席。無可否認,釋法一事確實對法官如何審判梁、游二人遭司法覆核一案構成莫大的壓力,兩人敗訴的機會極大,但筆者認為若然法官仍有足夠的良心和勇氣,就算未能作出最公義的裁決,至少可避免成為如此不公義的事件上的幫兇。
筆者暫不詳細評論釋法的內容(將來有機會或者再談),只想集中談論追溯性的問題。按普通法精神,法例不應該將其生效前已作出的行為斷定為有罪。事實上,釋法之全文也沒有提及需作任何追溯。那麼釋法中對宣誓的詳細要求,理應只適用於釋法之後議員所作的宣誓。更重要的一點,就是早於之前一屆立法會中,已有黃毓民獲機會重新宣誓的先例,若然真的要追溯,是否代表上屆立法會的組成並不合法,甚至其所通過的法案全數無效呢?由此可見,強行將釋法內容作出追溯完全是不合理的。因此,在梁、游司法覆核案中,法官大可以藉這一點裁定二人議席未有失效,並可參考黃毓民的先例給予多一次宣誓機會。當然,這一次宣誓便必須按照釋法的要求進行,如有差錯便隨即喪失議席,不會再有下一次機會了。
筆者相信以上是最合乎公義的裁決,只是在各方壓力下,也對法官能否敢於如此判決不感樂觀。所以退而求其次,筆者的底線是希望法官將判斷議員是否符合資格的責任,交回立法會主席自行裁決。雖然按梁君彥主席之前已向建制派「跪低」一次的前科,幾乎可以肯定再「跪低」一次,以釋法的內容來決定取消二人資格,但至少法院可以力保司法獨立,不會被用作「借刀殺人」,總好過是法院自行決定取消二人資格,蒙上司法機關干預立法機關的污名。
其實宣誓風波本來只是一件小事,現在發展如此,完全是被人刻意小事化大、火上加油,唯恐天下不亂,先是將事件放上法庭、動搖三權分立,之後為了速戰速決及怕自己敗訴,未及法院裁決,便暗中推動人大匆忙主動釋法。事件之後發展如何,全憑法官的一念之差,不過無論結果如何,爭議也必定會繼續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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