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政府最近建議,立法會直選議員若在任內出缺,將不再安排補選選舉,而改由上次選舉中,得票最高的落選者自動遞補。有關建議相信是防止類似去年「五區總辭,變相公投」的事件再度出現。筆者覺得,當局經過去年的補選後似乎已成為「驚弓之鳥」,懼怕了將來可能出現的補選。筆者雖然基本上對現任議員辭職後隨即參與補選表示反感,可是有關問題根本就不需要藉著廢除整個補選選舉機制來解決。換句話說,不認同「五區總辭」並不等於要認同政府提出的遞補機制。
當局要放棄舉行補選選舉,就只能靠遞補機制來產生填補空缺的議員,而遞補機制大致分為兩種,一種就是如政府建議,由得票最高的落選者遞補,另一種則是以遺缺者參選名單中的首名落選者遞補。後者的安排其實也獲得部份使用比例代表制的國家(德國、芬蘭、波蘭等)採用,以維持議員任期內議會各黨的比例不變。可是前者的安排卻未有任何國家採用過,並無先例可循,加上從這樣安排而產生的替補議員,亦未必能夠反映選民意願,認受性也不足。畢竟香港立法會直選奉行的是比例代表制,按選民支持不同名單的比例來分配議席,而得票最高的落選者也難以視作候補人選。假如立法會直選改以單一可轉移票制或多議席多票制一類容許選民可投選多名候選人的方式,得票最高的落選者才可較為名正言順地作為候補人選。不過要改變整個立法會直選制度的話,難度實在不小,相信難以變成事實。
既然當局的建議不可行,那麼仿效部份國家由同一參選名單遞補又如何呢?筆者認為有關制度始終有不足之處。首先,部份政黨可能會藉著放在頭位的知名人士為名單吸票,當選後再辭職,以將議席讓給名單上的第二梯隊,變相玩弄遞補機制。更重要的是,不少參選名單都是只派一兩人參選,若遺缺者的參選名單已無人可遞補,應該怎樣處理呢?很大機會都是需要進行一次補選選舉了。事實上,這一點正正可以被有心以辭職推動「變相公投」的議員利用,整張參選名單都不派人遞補,最終政府仍然一樣需要搞補選選舉。筆者相信這就是當局未有作出這個建議的主要原因。
筆者認為,為遺缺議席進行補選選舉是最公平及最尊重選民意願的方式,倘若廢除便是民主的倒退。況且去年的補選是「變相公投」只是小部份人的主張,當局大可以不必對號入座,錯誤認為自己真是在幫助舉行「變相公投」。筆者覺得整個制度唯一需要檢討的地方,就是出缺的定義。筆者建議假如有議員宣佈辭職,便等同放棄於餘下任期擔任議員的權利。這個改動並不算特意針對「變相公投」,因為推動「變相公投」的議員屆時一樣可以派出持相同理念的黨友參與補選。筆者之所以提出這個建議,純粹是避免有議員辭職後又隨即參與補選這種不合理的情況出現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