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2月7日星期二

開放居屋二手市場予白表人士才是鼓勵居屋流轉最佳辦法

當一個居屋單位補了地價,放在私人市場發售,便已經完全失去了居屋本來的意義,而變成與私人住宅般可供牟利的商品。(圖片:Macauboy@Wikimedia)

香港房屋委員會資助房屋小組正在討論有關新居屋補地價的事宜,初步提出了五個方案,首個方案毋須為樓價差額支付利息,其餘四個中差額的計息有兩個採用浮動息率,另外兩個則採用固定息率。傳媒關注的多是新機制與現時居屋補地價機制的比較,而房委會委員則主要關注新機制的補價會否過高,繼而影響居屋流轉。而筆者一直倡議的廢除補地價機制並同時開放居屋二手市場予白表人士的建議,並未有在房委會考慮之列。這固然在筆者意料之內,但筆者按奈不住再一次在此批評房委會的保守思維。

居屋全名「居者有其屋」,是政府幫助市民擁有自置居所的政策。當一個居屋單位補了地價,放在私人市場發售,便已經完全失去了居屋本來的意義,而變成與私人住宅般可供牟利的商品。換句話說,整體居屋數量基本上是補(地價)一間便少一間。另一方面,香港市民對居屋需求殷切,但多年來已沒有一手供應,眾人只能透過二手市場吸納。可惜偏偏當局卻只願意開放二手市場予綠表人士,而白表人士卻只能望門輕嘆,即使有意購買二手居屋,也只能購買經過補地價後而與市價相若的單位。白表人士的財政能力不比綠表人士明顯優勝,當局卻只願資助他們購買一手居屋而不資助二手居屋,道理上絕對是說不過去。因此,筆者認為居屋二手市場不應容許透過流入私人市場,同時開放居屋二手市場予白表人士,讓所有合資格購買居屋的人士均可以購入二手居屋。

要改變現存居屋的補地價機制,有機會涉及現時業主的反對,並不是一件容易的事。然而,新居屋並沒有如此的包袱,理應可以使用全新的思維看待二手買賣事宜。然而房委會食古不化,思維侷限於如何設計合理的補地價機制,而從來沒有想過放棄整個機制。筆者估計很大可能是因為補地價是房委會一個龐大的收入來源,所以房委會自然不會輕易主動提出放棄。至於房委會關注「鼓勵居屋流轉」的範疇,認為以補地價方式讓居屋在自由市場放售,有利居屋流轉云云,筆者則認為是一派胡言。假如開放居屋二手市場予白表人士,對於放售者而言,雖然需要以低於市價的售價出售,但整體收入不會因此而大幅減少,因為他們同時節省了補地價的支出;反而對於購入者而言,低於市價的售價有相當的吸引力,自然更願意購入。換句話說,市場上的放售意欲未有減少,購入意欲反而更高,這不是更能推動居屋流轉嗎?更重要的是,二手居屋可以保證「流轉」到真正需要居屋的市民,有別於現時居屋補地價後失去了幫助有需要市民置業的意義,這不是更合情合理嗎?

居屋補地價制度能否廢除,筆者覺得仍可抱有一線希望,這就是下一任特首的取態。然而,筆者觀看過各個參選人的政綱,只有已放棄參選(而又不可能當選)的馮檢基提出過同類的建議,而在建制派中相對較為進取的梁振英亦只願意抽籤小量白表人士試行。至於暫時未發表正式政綱但當選機會最大的唐英年,筆者也相信以他較保守的作風,提出同類建議的機會似乎較為渺茫。

6 個意見:

匿名說...

鼓勵居屋流轉根本是一個偽議題。既然居屋的原意是讓市民自住,而不是讓市民炒賣,又何須考慮甚麼流動性呢?

凱文說...

回 匿名:
鼓勵居屋流轉的原意,是當居屋戶主能夠負擔私人住宅的售價,便可以售出其單位以改善居住環境,而原有的單位則可惠及其他需要居屋的人士,並不涉及炒賣投機的成份。可是按目前機制,居屋補地價後在自由市場放售,需要居屋的人士未能直接受惠。

匿名說...

居屋屋苑與租住屋邨一樣,都是由政府修建的住宅樓宇,屬於政府樓宇,故此不論是否已補地價,居屋單位一律不能辦理“逆按揭”,業權終止後,居屋單位將被沒收作公屋出租!

已補地價居屋單位可以經由住宅物業市場租予租客,但未補地價居屋則沒有此權利!

凱文說...

回 匿名:
雖然居屋單位不能進行「逆按揭」,但筆者倒未聽聞過居屋戶主去世後單位會被沒收作公屋出租。至於出租方面,筆者認為居屋的本意是供有需要人士自住,所以對現時居屋可補地價租予租客不以為然。

匿名說...

房屋是社會寶貴資源,除非是豪宅,否則當業權終止後,有關住宅單位都一律被沒收作公屋出租!

豪宅是尊貴,因為豪宅有豪華裝修(單位有水晶燈),住客會所及尊尚級管理(大堂有水晶燈),能住進豪宅的家庭“高人一等”,沒能維持業權的不能繼續居住,只能遷往同區的普通住宅單位,然後變賣原居豪宅單位,執行了前者才能執行後者,原居豪宅單位將被發展商收購,在扣除先前所積欠費用後,樓價餘額將全部獲得退還!

住宅單位遇有以下情況,將會強制結束業權:
-積欠維持業權所需費用3次
-業主本人呈報有財政困難不能維持業權
-業主本人在外犯法被捕起訴

而業主本人身故,則正常結束業權!

凱文說...

回 匿名:
原來是閣下的建議而已,筆者之前誤會了。現有居屋的業權是賣斷了,強制收回是不可能的事。但筆者認為新居屋或許可以參考賣地的方式,賣的是有限期的居住權,限期可以是30年,30年後戶主可交回單位予當局,或選擇購入額外10年居住權,10年後再可選擇是否續期,如此類推。至於私人住宅單位,筆者認為同類模式的可行性極低,閣下的建議難以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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