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5月20日星期三

若容許強積金提早取款 亦可為此額外增加供款

筆者於早前的《強積金提早取款需有嚴苛規限》中,曾經分享過對是否容許提早領回強積金供款的一些意見。至於積金局提出僱員可自行選擇強積金受託人的建議,筆者亦當然認同。然而除此之外,筆者對現時的強積金制度還覺得有其他未盡完善的地方,於是想到了一些改革建議,希望藉此機會探討一下。不過在講述其他改革建議之前,筆者希望為容許提早領回強積金供款的議題上提出另一個可以考慮的方向,就是改變強積金只為退休保障而儲蓄的目的。

支持容許提早領回供款的人士,常常拋出新加坡作為例子,指他們的中央公積金可以容許作置業、教育及醫療等用途,可是這些人卻忽略了一個很大的前提,就是新加坡的中央公積金需要僱主和僱員一共供款薪金的四成,比香港一共供款薪金的一成足足多了三倍。而且新加坡的制度亦不是純粹只為退休準備而設的,亦同時希望逼使國民為其他個人需要而儲蓄。因此,假如主流意見認為香港的強積金同樣應該提供可以提早領回供款的機制,筆者會建議大家需要為此付出代價——額外增加5%(百分比為初步建議)的「半強制性供款」,由僱員獨自負責,僱主則不受影響。筆者初步建議,這筆「半強制性供款」需要至少滾存三年(年期為初步建議)後,便可在特定情況下(例如購買自住物業)以實報實銷的原則領取(當然設有一些限制),直到退休時這類供款的餘額便可與其他供款一併領取。這筆「半強制性供款」亦可作為失業保障,當供款人失業時容許從該筆供款中五折支薪,為期最多12個月(或直到該筆供款耗盡)。

這樣的改動之最大好處,固然是能夠逼使香港人有一個較強積金靈活的儲蓄,以應付除退休外的人生其他需要。可是數到最大壞處,就當然是僱員逼於無奈要「減多5%人工」了。究竟是像這篇文章般建議「逼人儲多半成收入」優勝,還是像上篇文章般建議提供「十年期免息貸款」優勝,可以說是見仁見智,筆者亦沒有既定立場,唯一堅持的原則就只是:不能因為容許提早取款,而影響強積金現有提供的退休保障水平。

本來筆者打算一次過拋出幾個強積金改革的建議,但礙於篇幅所限,還是就此作結,留待下次才繼續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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