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3月9日星期五

特首選舉提名機制應符合「普及而平等」原則

筆者其中一個建議就是索性不為提名委員會辦選舉,直接委任全體立法會議員組成提名委員會,因為立法會的組成本身已是具「廣泛代表性」。 (圖片:Ceeseven@Wikimedia)

今屆香港行政長官選舉中的兩名建制派候選人,均未有對未來政制發展表達甚麼獨特的具體意見,包括將會影響當選者連任的2017年的特首普選。按照現狀推斷,2017年特首選舉將會由一個類似現時選舉委員會的提名委員會進行提名,然後再交由全香港選民一人一票選出,但這又是否完全合乎普選之「普及而平等」的原則呢?筆者有點擔心屆時在提名的一環上未必能夠做到這一點,令整個選舉淪為「假普選」。

根據香港《基本法》第45條,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最終達至「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後普選產生」,要特別留意「廣泛代表性」這五個字,因為這未必與普選之「普及而平等」的原則完全相同。最佳的例子就是現時負責提名及投票選出特首的選舉委員會,同樣也號稱有「廣泛代表性」,但事實上整個選委會只是由25萬名選民選出,當中部份界別的委員名額,更與其佔全香港的從業員總數或行業生產總值明顯不成正比(以「漁農界」所佔的5%議席為表表者)。更重要的是,選舉委員會是否能夠反映民意呢?拿最近的例子來說,今屆選舉提名期未完結之前,有民意調查顯示假如葉劉淑儀參選,其支持率僅次於梁振英,可是她最終得不到足夠的選委提名。假設提名程序是完全交由全香港選民直接參與,相信當時葉劉淑儀成功「入閘」的機會將高得多。由此可見,選委會的所謂「廣泛代表性」根本就無法符合普選的原則。如果當局最終將現時選舉委員會的模式直接套用到提名委員會之上,箝制了市民的提名權和參選權,根本就不是一場真正的普選。

對於2017年及以後的特首選舉提名機制,筆者有三個建議可供選擇。首個建議就是依然遵照《基本法》的規定,設立一個提名委員會,大前提是委員會全體成員必須在「普及而平等」原則下由全香港選民選出來,換言之即是完全放棄現時以「小圈子」形式產生選舉委員會的辦法,而重新將提名委員會劃分為若干界別,然後將每名選民都編配到一個界別,界別的委員名額與界別的選民人數成正比。然而,畢竟提名委員會的唯一功能只是提名行政長官候選人,如果花費大量公帑為此而特意舉辦一次全港性選舉,未必合乎成本效益,故此筆者的第二個建議就是索性不辦選舉,直接委任全體立法會議員組成提名委員會,因為立法會的組成本身已是具「廣泛代表性」,加上(2020年起)全體議員均由普選產生,但缺點就是提名權將落入極少數人的手中。要消除以上缺點,或許可考慮第三個方案,就是完全開放提名權予全香港約360萬名選民,如果參考中華民國總統選舉的1.5%選民聯署門檻,可要求特首候選人取得5.4萬名選民提名。這個建議的最大阻力,就是明顯偏離了《基本法》「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的規定,所以相信有關建議很難實現(狂想:除非當局願意「走法律罅」,取巧地將全體選民委任為「提名委員會委員」,反正《基本法》並未有規定「提名委員會」人數上限)。

以上提及的三個建議,以第三個建議最為理想,還香港市民直接提名權,可是這個方案卻是最沒有機會成真的。務實一點來說,筆者的最低要求只是希望將來的提名委員會能夠盡量讓最多選民有份投票選出委員,使其做到真正的「有廣泛代表性」,並盡量符合「普及而平等」原則,同時將提名人數的門檻維持在合理水平,才能令行政長官選舉成為一場真正的普選。

6 個意見:

Roger Cheng說...

如果略為修改第二個建議,以全體立法會議員加區議員作為提名委員會委員,博主認為如何?

凱文說...

回 Roger Cheng:
這也不失為一個可以考慮的方案。

匿名說...

如果要參考台灣的制度,可以加入在立法會取得總有效票若干百分比的政黨可提名一個候選人的條件。

凱文說...

回 匿名:
現在香港的政黨政治尚未成熟,也要求行政長官沒有政黨背景,所以「政黨提名制度」暫時不適合在香港推行。

匿名說...

全力贊成讓全港合資格選民自動成為提名委員會成員,毋須修改基本法便可以令特首普選提名機制變得最民主。

凱文說...

回應 匿名:
這確實是筆者最屬意的方案,可是在現實世界中恐怕很難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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