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香港其中一項城中熱話,就是被很多網民稱為「網絡23條」或「版權惡法」的《版權(修訂)條例草案》。當中最具爭議的地方有三點:首先是政府有權繞過版權持有人直接向懷疑侵權人士提出刑事檢控;第二是將刑事侵權的有效範圍擴大至「任何電子傳播模式」,即是分享侵權物品的連結也有機會被檢控;第三是具有諷刺性的「戲仿作品」(又稱「二次創作」或「惡搞作品」)並未有獲得版權條例的豁免。很多網民都對最後一點的抗拒尤其強烈,擔心會影響言論自由和批評政府的權利,故此將條例修訂比擬作「23條」。筆者的立場雖然也認為條例有放寬的空間,但不太認同部份網民提出要將所有「二次創作」全面作出豁免。
對於第一點爭議,筆者也是反對賦予政府主動檢控的權利。如果版權持有者認為侵權者的行為未致於嚴重損害其權益,不打算作出追究,政府又何需「自作多情」地「越俎代庖」呢?筆者建議只有在版權持有者提出合理指控的情況下,才可進行執法程序。
至於第二點爭議,筆者同樣認為「任何電子傳播模式」的規定很容易讓網民墮入法網。筆者建議只有直接上傳侵權物品至伺服器的行為,才可構成網上侵權的罪行,但如果只是分享、引用或轉載有關物品的摘要或連結,則毋須負上任何刑事責任。
最後是第三點爭議,筆者固然不希望將所有「二次創作」都被視為侵犯版權,可是如果依照網民的建議將所有「二次創作」全面作出豁免,只是從一個極端走到另一個極端。雖然「二次創作」也有創作的成份,可是始終也是基於他人的創作之上,如果「二次創作」被用作牟利用途,但連一個「credit」也不給予原作品的創作者,對後者並不是很公道。更甚者可能會有奸商藉著全面豁免「二次創作」的漏洞,刻意打著「二次創作」的幌子,明目張膽藉著侵犯版權來牟取利益,這是大家願意見到的嗎?筆者建議,一般的「二次創作」不應被視為侵犯版權,除非版權持有者主動追究並成功作出舉證,證明有人藉著「二次創作」明顯地進行牟利行為,同時損害了版權持有人的權益,才可作出侵權檢控。相信這可以平衡到版權持有者和絕大部份「二次創作」者雙方的權益。
筆者的最後一點建議,其實與公民黨立法會議員湯家驊向政府提出的建議修訂十分相似。湯家驊的建議是需要證實版權持有者有「超乎輕微的經濟損害」,才能提出刑事控告,可是關注版權條例修訂的網民大多都不領情,堅決反對湯家驊的修訂,而泛民主派見到網民群情洶湧,甚至幾乎與湯家驊劃清界線,筆者真是替其感到不值,畢竟是經過湯議員的極力爭取下,政府才願意作出讓步接納這個較原方案合理得多的修訂。無論如何,筆者雖然認同「二次創作」應該盡可能不受任何限制,可是始終不太同意「二次創作」可以成為任意使用他人作品作商業用途的「免死金牌」,希望那些要求將所有「二次創作」全面豁免的網民,能夠想到合適的方法堵塞這個漏洞。
4 個意見:
完全認同作者的見解。二次創作要保障,首次創作同樣也要保障。如果真是完全豁免二次創作,便會為整個版權制度製造一個大漏洞,侵權者可以假借二次創作之名肆無忌憚。
回 Alex:
是的,所以筆者特意在文中提出修訂建議,以求令二次創作和首次創作均得到恰當的保障。
湯議員的意見遭到反對的原因之一是「超乎輕微的經濟損失」實在難以定義。若「輕微」與否是由政府所定義的話,那這個修訂的意義實在不大。
另外,作者提及「政府願意讓步實在難得」(希望沒有曲解作者的意見),看到這裏其實本人頗為心酸,因政府官員本應就是市民之「公僕」,其存在(理論上)是為了令城市/國家的民眾有更理想的生活,現在竟然要代表民眾的議員多次提出修訂政府才勉強願意接受,實在令本人感到既憤怒且無奈。
回 匿名:
「輕微」與否應該交由社會再作討論,而非政府單方面定義。另外筆者在原文的意思,主要是肯定湯家驊議員的努力,雖然談判結果仍未能合乎很多市民的心意,但相信湯議員已經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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