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者之前的一篇《狠招處理「雙非」學童來港讀書問題》,探討過有甚麼方法可以紓緩「雙非」學童爭奪香港學額的問題,當中最主要的措施是優先將學額分配給所有在境內居住的香港學童,如有剩餘學額,方可分配給在境外居住的香港學童。原先筆者還以為這項已經算是「狠招」,豈料近日看到報章報道深圳教育部門來年推行的新政策,才意識自己的建議是太仁慈了。
正當香港政府一直對「雙非」學童來港讀書問題猶疑不決,深圳政府卻在此方面「先發制人」,收緊當地小學收生要求,拒絕持有香港居民身份的「雙非」學童來年入讀公立小學。這項措施的後果,就是逼使更多在深圳居住的「雙非」學童跨境到香港讀書,進一步加重北區學校的負擔。
筆者認為,在「就近入學」的原則下,在深圳居住的學童(無論是否持有香港居民身份)都理應留在深圳讀書,而不應跨境前來香港就讀。香港政府亦應該只照顧在境內居住的學童之教育需要,而沒有義務將境外學童也一併照顧。現在深圳將其境內居住的「雙非」學童之學額需求推卸到香港一邊,香港實在沒有理由全數「硬食」,令香港境內學童自身的權益受損。雖然筆者早前倡議的「境內居住學童優先分配學額」在這個情況下相信仍然有效保障香港學童,可是既然深圳政府決意採取強硬手段,香港政府大可照辦煮碗,實施同樣強硬的手段,禁止境外居住的學童入讀香港的官立學校及津貼學校。
現屆政府在處理「雙非」問題上態度消極,令香港市民的權益逐漸被蠶食。候任行政長官梁振英現時民望有很大的進步空間,只要他在上任時能夠以其一貫強硬作風迅速處理有關問題,定必贏得大部份民意的支持,故筆者亦衷心希望梁先生能夠認真考慮以上的建議。
8 個意見:
個人覺得這兩個建議未必可行,很有可能會受到司法覆核挑戰而被判違憲。基本法第25條保障「香港居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而《香港人權法案》第22條也規定「人人在法律上一律平等,且應受法律平等保護,無所歧視。在此方面,法律應禁止任何歧視,並保證人人享受平等而有效之保護,以防因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見或其他主張、民族本源或社會階級(national or social origin)、財產、出生或其他身分而生之歧視。」
雙非學童畢竟也是香港永久性居民,無論是「禁止境外居住的學童入讀香港的官立學校及津貼學校」還是「境內居住學童優先分配學額」,這些措施的客觀效果就是造成雙非學童與其他同屬香港永久性居民的學童因為一些不相關的考慮因素(居住地點/父母有沒有居留權)而受到不平等的對待,屬於歧視性。縱使「保障在本港居住的學童」應該會被法庭接納為一個正常目的(legitimate aim),但blog主你提出的一刀切措施相信難以獲法庭接納為"no more than necessary to achieve the aim",不能通過相稱性測試(proportionality test),而宣告違憲。(ref: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Yau Yuk Lung Zigo and Another FACC 12/2006 and Yao Man Fai George v Director of Social Welfare CACV 153/2010)
回 SL:
筆者先說聲抱歉,不知為何這些留言之前會被系統自動歸類為「垃圾留言」,筆者發現後已隨即恢復顯示。
無論如何,謝謝閣下提出一些法律上的觀點。筆者對法律並沒有深入的研究,所以一時間亦難以反駁「相稱性測試」一說。然而「保障在本港居住的學童」始終是一個正當(且相信獲大部份香港市民認同)的理由,所以筆者姑且視本文為「拋磚引玉」,希望其他有識之士能夠提出一些更可行的辦法,維護在港學童的權益。
SL兄,生果金都有限制要每年須居港不少於90日,又唔見被宣告違憲?要班長居大陸的雙非學童每年居港不少於90日先至可以在港讀書,咁就無問題啦!
作者的建議無疑是將跨境學童,製造成為跨境人球?既然作者提及深圳封殺他們的就學權,竟說要照辦煮碗?那麼這批學童,不就比農民工子弟的情況更堪虞?就算如其他留建議的網友,學童要先有住港限制才能落實本地就學權,但學童屬未成年人,即便需要受父母監護,父母卻無法合理居港的話,不就等於剝奪了學童嗎?處理很多跨境家庭問題時,不能忘記大陸同時有戶籍制度,現今中港家庭離異造成居港未滿七年的單親母親,與子女同領一份綜援的例子上,這些家庭已經要面臨成為境際人球,今天作者還要繼續製造更多人球?
回 匿名(第一位):
高齡津貼(生果金)的模式不失為一個可以考慮的方向。
回 匿名(第二位):
筆者沒有說要全面禁止雙非學童在港就學,他們仍可以報考不受香港政府資助的私立學校的。筆者只是想將政府的資源能夠得到較有效的運用而已。如果本文的「禁止境外居住的學童入讀香港的官立學校及津貼學校」過份激進,筆者也不企意後退一步,返回之前倡議的「境內居住學童優先分配學額」(或可揉合讀者的建議,改為以一年居港天數來判斷是否符合資格),那麼境外學童仍有入讀香港資助學額的機會,只是未必能夠選擇最心儀的學校而已。
(其實第一篇匿名也是我貼的,因為過了一天還未見到出街,我以為是匿名文的問題,所以再出過,麻煩代為刪除。)
我提到的Yau Man Fai George案就是早前綜援離港時間限制的司法覆核案,上訴到上訴庭仍判違憲,雖然生果金案未判,但以同一理據來看違憲的機會不低,因為除了以歧視這個理由外,法庭還指出留港日子限制會間接損害到基本法31條保障的旅行和移民權。
第三十一條:「香港居民有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境內遷徙的自由,有移居其他國家和地區的自由。香港居民有旅行和出入境的自由。有效旅行證件的持有人,除非受到法律制止,可自由離開香港特別行政區,無需特別批准。」
回 SL:
有「移居自由」不一定等如有「移居後享有與居港人士同等福利的權利」吧?如果社會福利全面取消居港限制,將會令為數約百萬長居外地的香港居民有權申請香港政府的社會福利,影響相當深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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