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月16日星期一

建議修改財政年度定義 方便行政長官換屆

筆者建議當局可以考慮修改香港的財政年度甚至立法年度的定義,務求由2017年起特首換屆的政策調整能夠更順利推行。 (圖片:Ceeseven@Wikimedia)

香港行政長官及其管治班子都是在7月換屆的,與始於4月的財政年度未能完全配合。新一屆政府上任之後,由於舊一屆政府的財政預算案不能未卜先知地預留經費,用作推行新一屆政府提出的新政策,所以往往需要等到大半年後新政府首份財政預算案獲通過後,各種新政策才有經費落實執行。故此,筆者建議當局可以考慮修改香港的財政年度甚至立法年度的定義,務求由2017年起特首換屆的政策調整能夠更順利推行。

在正常情況下,香港政府提出的新政策,大多是於每個立法年度開始時第一個會期由行政長官宣讀的施政報告之中。而新政策所預算的收支,卻要留待數個月後制訂財政預算案時才會涉足。筆者一直認為,施政報告與財政預算案息息相關,目前兩者卻相隔約四五個月處理,未能作出充分的協調和配合。

筆者建議以上流程作出優化,並提出兩個建議方案。首個方案是將財政年度改為於每年10月1日開始,政府於7月同時為施政報告及財政預算案進行公眾諮詢,並於8月初的其中兩日分別在立法會宣讀施政報告及財政預算案,而立法會需要於9月底前通過兩者。若要維持「每個立法年度開始時第一個會期」宣讀施政報告的傳統,立法年度亦需要一併作出修改,提前由8月1日開始,立法會選舉將改為在7月初舉行。這個方案的好處,是新任行政長官於7月上任之後,能夠盡快將其提出的新政策上馬,可是此方案的改動牽連甚廣,恐怕普羅大眾並不容易接受。而另一個方案,就是將財政年度改為於每年1月1日開始,施政報告維持於10月初發表,而財政預算案則提前於同一個月發表。財政年度等同日曆年度在國際社會並非罕見,例如海峽兩岸的兩地政府都是這樣安排。這個方案比起首個方案的好處,主要是毋須改動立法年度,以及讓新一屆政府有更充裕時間準備施政報告和財政預算案。

值得留意的是,如果有關改動能夠落實,在新舊制交接當年將會有一個過渡性質的財政年度:4月1日至9月30日(第一個方案)或4月1日至12月31日(第二個方案),換言之那一年便會宣讀兩份財政預算案了。事實上,類似的事情也曾經在香港發生過,不過主角是施政報告——董建華在第二屆特首任期期間,自行將10月發表的施政報告改於1月發表,直到2005年3月辭職為止,而其繼任人曾蔭權卻恢復於10月發表,故此2005年曾經出現發表過兩份施政報告的有趣現象。

(後按:有讀者指出修改政府財政年度將影響全港企業的會計年度,所以這篇文章的建議似乎完全不可行了。不過,筆者也同意可引進「中期預算」制度來應付換屆的情況。)

2 個意見:

匿名說...

修訂財政年度,恐怕牽連甚廣,因為全港所有企業的會計年度都是以4月1日為準……

要解決換屆問題,可以參考英國制度,引入一種「中期預算報告」的東西處理,透過財委會追加撥款或修訂該年度的撥款條例草案處理。

凱文說...

回 匿名:
謝謝閣下的提點,筆者之前並不知道全港所有企業的會計年度都是以4月1日為準。如果這樣的話,閣下所提到英國政府「中期預算報告」的機制,相信會更適合應用於換屆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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